男子贩毒刚出狱 重操旧业再次贩毒获无期
2015-07-15 15:08:46 | 来源:新余法院 | 作者:谢卫兵
犯罪出狱后本该悔改,然而一男子贩毒刚出狱不久,又重操旧业再次贩毒。2015年7月14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宋小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小伟曾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7月24日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5月12日刑满释放。
2014年9月10日、12日,宋小伟在新余市消防大酒店以100元的价格两次向吸毒人员欧阳小根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1克。9月12日交易完成后,欧阳小根、宋小伟被公安民警抓获,在欧阳小根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0.6632克,从宋小伟身上及住处缴获甲基苯丙胺239.332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1.70314克。
2014年5、6月份及9月12日,宋小伟先后三次在新余市维也纳酒店及消防大酒店客房内容留邓淑梅吸食甲基苯丙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小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240.995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70314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严惩;宋小伟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三次,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宋小伟应数罪并罚。宋小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属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宋小伟认罪态度较好,贩卖的主要毒品被查获,系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小伟曾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7月24日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5月12日刑满释放。
2014年9月10日、12日,宋小伟在新余市消防大酒店以100元的价格两次向吸毒人员欧阳小根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1克。9月12日交易完成后,欧阳小根、宋小伟被公安民警抓获,在欧阳小根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0.6632克,从宋小伟身上及住处缴获甲基苯丙胺239.332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1.70314克。
2014年5、6月份及9月12日,宋小伟先后三次在新余市维也纳酒店及消防大酒店客房内容留邓淑梅吸食甲基苯丙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小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240.995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70314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严惩;宋小伟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三次,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宋小伟应数罪并罚。宋小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属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宋小伟认罪态度较好,贩卖的主要毒品被查获,系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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