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 养猪场老板被究刑责
2015-07-08 10:53: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法院 | 作者:黄梁冰
明知是法院查封的财产,还心存侥幸,将其私自变卖,结果难逃法律追究。近日,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处置被查封财产案件,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查明,被告人胡某某系衡东县人,2012年11月7日,衡南法院受理罗某甲诉胡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工作人员当日去往衡南县相市乡被告人胡某某的猪场,对被告人胡某某所有的200头生猪予以查封。2013年1月6日,衡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由胡某某支付罗某甲合同转让款18万元,违约金5万元。胡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5月29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2013年7月10日,罗某甲向法院申请执行,衡南法院于当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但是,2012年12月份,胡某某未经法院同意擅自将法院查封的生猪卖给了罗某乙84头,获利17.8万元,胡某某从中拿走5万元,余款抵偿罗某乙的饲料款,其他被查封生猪去向不明,导致法院无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某擅自变卖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严重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查明,被告人胡某某系衡东县人,2012年11月7日,衡南法院受理罗某甲诉胡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工作人员当日去往衡南县相市乡被告人胡某某的猪场,对被告人胡某某所有的200头生猪予以查封。2013年1月6日,衡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由胡某某支付罗某甲合同转让款18万元,违约金5万元。胡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5月29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2013年7月10日,罗某甲向法院申请执行,衡南法院于当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但是,2012年12月份,胡某某未经法院同意擅自将法院查封的生猪卖给了罗某乙84头,获利17.8万元,胡某某从中拿走5万元,余款抵偿罗某乙的饲料款,其他被查封生猪去向不明,导致法院无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某擅自变卖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严重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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