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书记联手村主任等人套取公款私分被判刑
2015-06-16 14:42:01 | 来源:宜春袁州法院 | 作者:刘万春 张丽
  被告人刘某甲,原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三阳镇天井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刘某乙,原袁州区三阳镇天井村委会主任;被告人刘某丙,原袁州区村三阳镇天井村委会办公室主任。三被告人原本都是村里的“知名人物”,也曾为村里的新农村建设作出过贡献,不料因一时之贪,让自己身败名裂。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贪污案件,被告人刘某甲因犯贪污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刘某乙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刘某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2月,袁州区三阳镇政府启动天井村天井片新农村建设工作,由镇党委委员林某某(另案处理)负责三阳镇新村办具体实施,天井村委会协助镇政府开展新农村建设工作。资金来源包括上级政府新农村建设点专项拨款、三阳镇政府给予的天井村村民建房全额返还款等,设立天井片新农村建设财务专账。2012年2、3月份,该新农村建设点要修建一个休闲广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与林勇军商量后决定,以该村村民刘某某的名义虚假申报拆迁补偿。后由被告人刘某丙、刘某乙伪造了刘某某的《房屋拆迁协议书》及两张共计109200元的补偿款领条,在天井片新农村建设财务账上冲账,套取新农村建设资金109200元,由被告人刘某丙保管。经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与林勇军商议,从套取的款项中拿出38000元,给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和其他参与天井片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镇新村办干部欧阳某某等4人及每人发新农村建设工作“辛苦费”3000元,发给林某某5000元;又拿出32000余元给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与另一村干部发汽油补贴及村委会购茶油开支;余下39000元经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三人平分,每人分得13000元。在此笔套取的109200元拆迁补偿款中,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各分得现金16000元。

  2010年,经袁州区三阳镇政府决定,在三阳镇天井村泉桥组、下格组开展新农村建设工作,由三阳镇政府负责,天井村委会协助镇政府开展工作。资金来源包括上级政府新农村建设点专项拨款、三阳镇政府给予的天井村村民建房全额返还款等,设立了泉桥、下格新农村建设财务专账。2012年后,该财务账由被告人刘某丙负责做账和保管。2013年2月,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丙经商议以泉桥、下格新农村建设点周某某领取工程款的名义冲帐,从该专项资金套出26000元,二被告人平分。

  2012年,袁州区三阳镇政府与天井村委会、天井村大要组村民协商决定,由天井村委会负责大要组的水泥公路硬化工程。2012年8月,大要组水泥公路硬化工程完工,被告人刘某甲组织村委会干部算账。期间,被告人刘某甲提出,以该工程开支的名义套取资金,给村干部发放“辛苦补偿费”。之后,被告人刘某甲安排村干部周某某开了一张购买水泥的14950元发票,交由被告人刘某丙负责在天井村委会财务账上报账,套取村委会公款14950元。由被告人刘某丙负责将套取的钱款分别发给包括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在内的7位村干部,每人分得2135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在2012年至2013年担任三阳镇天井村村干部期间,利用协助袁州区三阳镇政府从事新农村建设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套取公款私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丙参与共同侵吞公款150150元,每人各分得31135元;被告人刘某乙参与侵吞公款124150元,个人分得18135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4年7月15日退赃57635元,被告人刘某乙于2014年7月15日退赃18135元,被告人刘某丙于2014年4月15日退赃3113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侵吞公款,其中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丙参与共同侵吞公款150150元,每人各分得31135元;被告人刘某乙参与侵吞公款124150元,个人分得18135元,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在第一、三笔犯罪中,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丙在第二笔犯罪中,属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全部退赔赃款,可适当减少其刑罚量。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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