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将馆放置赌博机构成犯罪 三人均获刑处罚金
2015-06-15 14:59:30 | 来源:丰城法院 | 作者:甘万清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开设赌场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吕某、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均处罚金。
2014年6月下旬,被告人胡某找到被告人吕某、黄某商量在其麻将馆内放赌博机之事,被告人吕某、黄某表示同意后,3人约定由胡某占七股,吕某和黄某占三股。7月中旬后,被告人胡某陆续提供1台万能鲨鱼赌博机、2台黑红梅方赌博机到麻将馆供他人赌博。至案发时,公安人员当场收缴赌资3940元,被告人胡某非法盈利20000元,被告人吕某、黄某非法盈利6000元。
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胡某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公安局将收缴的赌资3940元,及被告人胡某非法盈利20000元,被告人吕某、黄某非法盈利6000元,上交财政局。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吕某、黄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机、赌博场所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吕某、黄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被告人胡某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被告人胡某、吕某、黄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2014年6月下旬,被告人胡某找到被告人吕某、黄某商量在其麻将馆内放赌博机之事,被告人吕某、黄某表示同意后,3人约定由胡某占七股,吕某和黄某占三股。7月中旬后,被告人胡某陆续提供1台万能鲨鱼赌博机、2台黑红梅方赌博机到麻将馆供他人赌博。至案发时,公安人员当场收缴赌资3940元,被告人胡某非法盈利20000元,被告人吕某、黄某非法盈利6000元。
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胡某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公安局将收缴的赌资3940元,及被告人胡某非法盈利20000元,被告人吕某、黄某非法盈利6000元,上交财政局。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吕某、黄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机、赌博场所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吕某、黄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被告人胡某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被告人胡某、吕某、黄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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