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中院“试水”破产案件集中管辖
2015-05-29 14:20:06 | 来源:重庆五中院 | 作者:吴仕春 钟丽君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试行)》),这是该院被最高法院确立为全国破产试点法院后试点探索制定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对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中有关案件集中管辖的基本原则、程序规则以及形式要件规范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集中管辖的总体原则为依法、及时、专业化及有利于维稳。这是该院在前期密集调研基础上,针对破产案件管辖中存在的问题所作出的界定,通过管辖实现对破产案件背后的社会经济发展矛盾纠纷予以初步化解。《规定》确定辖区内的重大、复杂、疑难企业破产案件原则上由市五中法院集中管辖、审理,有针对性地将社会关注度高、矛盾激烈的重大破产案件通过审级区分奠定其顺利化解基础。针对案情简单、案发地域以及维稳工作需要等因素,确立了可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变通处理,调动辖区两级法院积极性,形成试点改革的整体合力。
《规定》将申请破产的企业分为在区县工商机构注册登记和在市工商机构注册等级两类,形成了“区县登记、基层受理转办”与“市直登记、中院直接受理”两种处理方式,在充分调动辖区法院审判资源和力量的同时,减轻案件当事人奔波驻地与法院之间的讼累。认真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有关“收件出据”等内容,设计出一式二联的书面收据,同步送交当事人和破产案件审判庭。区分债务人申请破产和债权人申请债务人坡长两种类型规范各自需提交的书面材料内容,通过规范形式要件将破产集中管辖探索与立案登记制改革紧密联系起来,形成改革合力。
《规定》列举了可能出现的不接收当事人破产立案申请书、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申请内容、拖延移送材料等违法违纪情形,予以明确禁止。同时要求强化审级监督,中院对辖区内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对辖区基层法院移送破产申请和其他材料的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评估,坚决防止基层法院有诉不理、有请不接等违反试点改革精神的错误行为,确保破产案件集中受理改革试点取得实效。
针对《规定》发布后对破产案件受案量会出现较大增长的预判,结合进入破案审理程序的市场经济大多表现出历史矛盾多、职工负担重、经济纠纷复杂等特征,重庆五中院要求破产案件合议庭加大对破产对象实地走访调研力度,实行“每案必访”、“每阶段必访”,力争准确把握破产企业真实情况和职工困难,及时准确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为市场经济主体稳妥、有序退出市场奠定公正的诉讼程序基础。
《规定》明确,集中管辖的总体原则为依法、及时、专业化及有利于维稳。这是该院在前期密集调研基础上,针对破产案件管辖中存在的问题所作出的界定,通过管辖实现对破产案件背后的社会经济发展矛盾纠纷予以初步化解。《规定》确定辖区内的重大、复杂、疑难企业破产案件原则上由市五中法院集中管辖、审理,有针对性地将社会关注度高、矛盾激烈的重大破产案件通过审级区分奠定其顺利化解基础。针对案情简单、案发地域以及维稳工作需要等因素,确立了可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变通处理,调动辖区两级法院积极性,形成试点改革的整体合力。
《规定》将申请破产的企业分为在区县工商机构注册登记和在市工商机构注册等级两类,形成了“区县登记、基层受理转办”与“市直登记、中院直接受理”两种处理方式,在充分调动辖区法院审判资源和力量的同时,减轻案件当事人奔波驻地与法院之间的讼累。认真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有关“收件出据”等内容,设计出一式二联的书面收据,同步送交当事人和破产案件审判庭。区分债务人申请破产和债权人申请债务人坡长两种类型规范各自需提交的书面材料内容,通过规范形式要件将破产集中管辖探索与立案登记制改革紧密联系起来,形成改革合力。
《规定》列举了可能出现的不接收当事人破产立案申请书、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申请内容、拖延移送材料等违法违纪情形,予以明确禁止。同时要求强化审级监督,中院对辖区内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对辖区基层法院移送破产申请和其他材料的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评估,坚决防止基层法院有诉不理、有请不接等违反试点改革精神的错误行为,确保破产案件集中受理改革试点取得实效。
针对《规定》发布后对破产案件受案量会出现较大增长的预判,结合进入破案审理程序的市场经济大多表现出历史矛盾多、职工负担重、经济纠纷复杂等特征,重庆五中院要求破产案件合议庭加大对破产对象实地走访调研力度,实行“每案必访”、“每阶段必访”,力争准确把握破产企业真实情况和职工困难,及时准确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为市场经济主体稳妥、有序退出市场奠定公正的诉讼程序基础。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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