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一巡”率先建立案件涉廉事项记录制度
2015-05-28 14:28:01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张尼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主审法官孔祥俊28日在深圳介绍,为构筑防止法院内部人情干扰的“隔离墙”,并防止外部干预司法活动,在最高法院本部尚未出台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即探索建立了案件涉廉事项记录制度。
孔祥俊是在该巡回法庭当日上午举行的公众开放日活动上作如上表述的。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于2015年1月28日挂牌成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受理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以及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等。
践行全新审判权运行机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孔祥俊介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第一巡回法庭全面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突出庭审中心作用,充分发挥巡回职能。
一是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负责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自己担任审判长,签发相应的裁判文书;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要直接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除自己承办或参与合议庭担任审判长的案件外,不再审核、签发其他主审法官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
二是实行扁平化管理。第一巡回法庭除设立庭党组之外,其下再无管理层级,有的只是主审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以及一个综合办公室;合议庭随机组成,不设固定合议庭;根据精简、高效原则设立综合办公室,负责审判管理、司法调研、后勤装备等全部行政管理工作,实现内设机构精简化。扁平化管理模式,淡化了行政管理特性,从体制机制上取消了各种繁琐的报批程序,很好地配合与支持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
三是突出庭审的中心作用。将当庭宣判作为主要裁判模式,最大限度地避免外界的干扰。主审法官、合议庭负责制,取消了庭长、副庭长的案件审批,为当庭宣判提供了更大可能。庭审中心主义的另一表现形式是“阶段性合议”的采用。在东莞巡回开庭的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涉及案件争议的证据认定、争议焦点归纳等问题进行认真评议,对主要证据的认证意见,在再次开庭时向双方当事人阐明,避免当事人重复申辩已认定问题,对于增强庭审的针对性,提高庭审效率,切实发挥庭审功能具 有积极意义。
四是充分发挥“巡回”职能。主审法官及合议庭根据案情需要在巡回区内的三个省区巡回办案,开庭地点既可以是第一巡回法庭内的法庭,也可以是广东、广西、海南高院或中院的法庭。
“3月6日,第一巡回法庭组成五人合议庭到东莞巡回开庭,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也起到了很好的宣传、示范、监督作用。”孔祥俊说。
建类案参考制度,统一裁判尺度
孔祥俊说,主审法官尽管优中选优,但其观察问题的角度、知识、经验毕竟有限,而案件千变万化,社会纷繁复杂,不集思广益,仅仅依靠法官个人的才智,很难确保其依法独立作出的裁判就是妥当的裁判。且主审法官专业背景并不完全相同,同一专业背景的法官在同一问题上认识存在分歧也在所难免,因此,在实行全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情况下,如何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司法裁量权就成为巡回法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为此,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探索通过以下方式统一裁判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
——建立类案参考制度。主审法官应就案件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检索同类型案件,形成书面的分析报告,合议时要先向合议庭报告类案检索情况。除非出现经济社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所涉法律法规已被修改或废止等情况,原则上相同(或类似)案件应作相同(或类似)处理;作不同处理的,应进行充分说理。
——充分发挥主审法官联席会议作用。为统一审判标准,拓展主审法官思维,充分发挥法官联席会议的咨询、交流功能,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应提交法官联席会议讨论;合议庭意见一致,但所涉法律问题重大、前沿、疑难、复杂的,也应当提交主审法官联席会议讨论。主审法官联席会议的研讨意见仅作为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参考,研讨意见采纳与否由合议庭自行决定,并由合议庭承担责任。
——征求本部相关业务庭室的意见。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内部分歧较大的案件,或者最高法院本部就案件所涉法律问题本身有分歧的,也可以征求最高法院本部相关业务庭室的意见。征求意见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视情况将案件提交最高法院审委会讨论。
——建立裁判文书交叉校验制度。裁判文书形成后,提交全庭至少30%的主审法官对裁判观点和理由进行校验,提出参考意见,以尽量杜绝因法理性问题导致的差错率,克服来自于不同部门的法官在知识面、思维模式、专业经验方面的局限性。裁判文书印发之前,承办人以外的合议庭成员应安排自己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再进行一次技术性校对,确保裁判文书无技术性、低级性差错。
率先建案件涉廉事项记录制度,防内外干扰
据孔祥俊介绍,为构筑防止法院内部人情干扰的“隔离墙”,并防止外部干预司法活动,在最高法院本部尚未出台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即探索建立了案件涉廉事项记录制度。
该制度要求每个主审法官在承办及参与合议的每个案件中都要填写《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涉廉事项记录单》。主审法官在记录单中应如实填报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有关情况,包括:是否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个人干预、过问案件、转批材料;是否有同事、律师、亲友等过问、打听案件;是否存在因不明情况或其他原因私下接触案件有关人员;主审法官是否与案件有关人员存在法定回避事由之外的特殊关系等。
孔祥俊强调,“主审法官不填报或不如实填报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与此同时,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还切实做到干预过问案件行为全程留痕。其中,在开庭时,审判长须当庭宣布第一巡回法庭实行干预案件全程留痕,不正当干预或过问案件处理的行为将记录在案的制度。
孔祥俊说,此外,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上注明第一巡回法庭实行干预案件全程留痕,并提示当事人要诚信诉讼,不得进行虚假诉讼、不得做伪证等,起到法治宣传的效用。
孔祥俊是在该巡回法庭当日上午举行的公众开放日活动上作如上表述的。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于2015年1月28日挂牌成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受理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以及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等。
践行全新审判权运行机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孔祥俊介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第一巡回法庭全面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突出庭审中心作用,充分发挥巡回职能。
一是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负责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自己担任审判长,签发相应的裁判文书;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要直接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除自己承办或参与合议庭担任审判长的案件外,不再审核、签发其他主审法官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
二是实行扁平化管理。第一巡回法庭除设立庭党组之外,其下再无管理层级,有的只是主审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以及一个综合办公室;合议庭随机组成,不设固定合议庭;根据精简、高效原则设立综合办公室,负责审判管理、司法调研、后勤装备等全部行政管理工作,实现内设机构精简化。扁平化管理模式,淡化了行政管理特性,从体制机制上取消了各种繁琐的报批程序,很好地配合与支持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
三是突出庭审的中心作用。将当庭宣判作为主要裁判模式,最大限度地避免外界的干扰。主审法官、合议庭负责制,取消了庭长、副庭长的案件审批,为当庭宣判提供了更大可能。庭审中心主义的另一表现形式是“阶段性合议”的采用。在东莞巡回开庭的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涉及案件争议的证据认定、争议焦点归纳等问题进行认真评议,对主要证据的认证意见,在再次开庭时向双方当事人阐明,避免当事人重复申辩已认定问题,对于增强庭审的针对性,提高庭审效率,切实发挥庭审功能具 有积极意义。
四是充分发挥“巡回”职能。主审法官及合议庭根据案情需要在巡回区内的三个省区巡回办案,开庭地点既可以是第一巡回法庭内的法庭,也可以是广东、广西、海南高院或中院的法庭。
“3月6日,第一巡回法庭组成五人合议庭到东莞巡回开庭,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也起到了很好的宣传、示范、监督作用。”孔祥俊说。
建类案参考制度,统一裁判尺度
孔祥俊说,主审法官尽管优中选优,但其观察问题的角度、知识、经验毕竟有限,而案件千变万化,社会纷繁复杂,不集思广益,仅仅依靠法官个人的才智,很难确保其依法独立作出的裁判就是妥当的裁判。且主审法官专业背景并不完全相同,同一专业背景的法官在同一问题上认识存在分歧也在所难免,因此,在实行全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情况下,如何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司法裁量权就成为巡回法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为此,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探索通过以下方式统一裁判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
——建立类案参考制度。主审法官应就案件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检索同类型案件,形成书面的分析报告,合议时要先向合议庭报告类案检索情况。除非出现经济社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所涉法律法规已被修改或废止等情况,原则上相同(或类似)案件应作相同(或类似)处理;作不同处理的,应进行充分说理。
——充分发挥主审法官联席会议作用。为统一审判标准,拓展主审法官思维,充分发挥法官联席会议的咨询、交流功能,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应提交法官联席会议讨论;合议庭意见一致,但所涉法律问题重大、前沿、疑难、复杂的,也应当提交主审法官联席会议讨论。主审法官联席会议的研讨意见仅作为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参考,研讨意见采纳与否由合议庭自行决定,并由合议庭承担责任。
——征求本部相关业务庭室的意见。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内部分歧较大的案件,或者最高法院本部就案件所涉法律问题本身有分歧的,也可以征求最高法院本部相关业务庭室的意见。征求意见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视情况将案件提交最高法院审委会讨论。
——建立裁判文书交叉校验制度。裁判文书形成后,提交全庭至少30%的主审法官对裁判观点和理由进行校验,提出参考意见,以尽量杜绝因法理性问题导致的差错率,克服来自于不同部门的法官在知识面、思维模式、专业经验方面的局限性。裁判文书印发之前,承办人以外的合议庭成员应安排自己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再进行一次技术性校对,确保裁判文书无技术性、低级性差错。
率先建案件涉廉事项记录制度,防内外干扰
据孔祥俊介绍,为构筑防止法院内部人情干扰的“隔离墙”,并防止外部干预司法活动,在最高法院本部尚未出台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即探索建立了案件涉廉事项记录制度。
该制度要求每个主审法官在承办及参与合议的每个案件中都要填写《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涉廉事项记录单》。主审法官在记录单中应如实填报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有关情况,包括:是否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个人干预、过问案件、转批材料;是否有同事、律师、亲友等过问、打听案件;是否存在因不明情况或其他原因私下接触案件有关人员;主审法官是否与案件有关人员存在法定回避事由之外的特殊关系等。
孔祥俊强调,“主审法官不填报或不如实填报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与此同时,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还切实做到干预过问案件行为全程留痕。其中,在开庭时,审判长须当庭宣布第一巡回法庭实行干预案件全程留痕,不正当干预或过问案件处理的行为将记录在案的制度。
孔祥俊说,此外,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上注明第一巡回法庭实行干预案件全程留痕,并提示当事人要诚信诉讼,不得进行虚假诉讼、不得做伪证等,起到法治宣传的效用。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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