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独占拆迁安置房 八旬老母索房获法院支持
2015-05-26 14:07:27 | 来源:北京法院 | 作者:叶福勇
王老太为拆迁安置房权属问题,与儿子一家对簿公堂。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经审理认定三套安置房屋中面积最小的一套房屋的相关权益归王老太所有。
王老太今年已80高龄,老伴儿早逝,膝下仅有二子。2013年11月,王老太所在的村庄进行旧村改造,长子田某某拥有的一处院落房屋也在旧村改造范围内。王老太的户口一直都与田某某一家三口在一起,按照该村旧村改造的相关政策,王老太与田某某一家三口均为此次拆迁的被安置人。因田某某系该处院落宅基地登记的使用人,故村委会与田某某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及安置房的购房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拆迁协议,此次拆迁共获得拆迁补偿款57万余元,每个被安置人口则享有以优惠价格购买50平方米安置房屋的资格,田某某依此从村委会购得三套小产权房屋,其中面积最小的一套为72平方米。然而,拆迁后的王老太却未能过上美好安定的晚年生活。王老太与长子田某某因安置房屋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虽多次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对簿公堂。2014年8月,王老太一纸诉状将长子田某某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确认此次拆迁所获三套安置房屋中面积最小的一套房屋归其所有。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追加了此次拆迁的另两位被安置人即田某某的妻子和女儿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庭审中,针对王老太的起诉,田某某一家三口虽认可村委会关于安置房屋的拆迁政策,但却坚持认为拆迁安置房系村委会对田某某原有宅基地房屋拆迁置换所得,也是田某某从村委会所购得,应当归田某某所有。三人均表示同意让王老太居住,但房屋应归田某某所有。经法官调解,双方协商未果。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王老太居住的院落因旧村改造发生拆迁,王老太系本次拆迁的被安置人之一,依据该村的拆迁安置政策,王老太作为被安置人理应享有以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屋的资格和权益。
最终,法院综合三套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居住情况、产权性质,确定三套安置房屋中面积最小的一套房屋的相关权益归王老太所有。法院同时明确,对于田某某已向村委会支付的购房款,田某某可另案主张权利。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王老太今年已80高龄,老伴儿早逝,膝下仅有二子。2013年11月,王老太所在的村庄进行旧村改造,长子田某某拥有的一处院落房屋也在旧村改造范围内。王老太的户口一直都与田某某一家三口在一起,按照该村旧村改造的相关政策,王老太与田某某一家三口均为此次拆迁的被安置人。因田某某系该处院落宅基地登记的使用人,故村委会与田某某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及安置房的购房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拆迁协议,此次拆迁共获得拆迁补偿款57万余元,每个被安置人口则享有以优惠价格购买50平方米安置房屋的资格,田某某依此从村委会购得三套小产权房屋,其中面积最小的一套为72平方米。然而,拆迁后的王老太却未能过上美好安定的晚年生活。王老太与长子田某某因安置房屋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虽多次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对簿公堂。2014年8月,王老太一纸诉状将长子田某某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确认此次拆迁所获三套安置房屋中面积最小的一套房屋归其所有。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追加了此次拆迁的另两位被安置人即田某某的妻子和女儿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庭审中,针对王老太的起诉,田某某一家三口虽认可村委会关于安置房屋的拆迁政策,但却坚持认为拆迁安置房系村委会对田某某原有宅基地房屋拆迁置换所得,也是田某某从村委会所购得,应当归田某某所有。三人均表示同意让王老太居住,但房屋应归田某某所有。经法官调解,双方协商未果。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王老太居住的院落因旧村改造发生拆迁,王老太系本次拆迁的被安置人之一,依据该村的拆迁安置政策,王老太作为被安置人理应享有以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屋的资格和权益。
最终,法院综合三套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居住情况、产权性质,确定三套安置房屋中面积最小的一套房屋的相关权益归王老太所有。法院同时明确,对于田某某已向村委会支付的购房款,田某某可另案主张权利。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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