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燃放烟花致九级伤残 厂商被判担责
2015-05-22 10:01:17 | 来源:湖南法院 | 作者:蔡艳
  日前,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损害赔偿案,五岁的果果燃放烟花致九级伤残,厂商被判处承担85%的赔偿责任。

  2013年农历年三十晚上,原告果果在其母亲的监护下,燃放从被告杨朝兰处购买的烟花。原告果果让妈妈点燃彩珠筒,却发生了底座炸筒的意外事故。经司法鉴定,果果构成九级伤残,右乳房部疤痕疙瘩形成,需疤痕修复治疗,其费用约20000元;医疗费用鉴定之日前凭据审核认定,医疗终结时间三个月,住院期间计算陪护一人。事发后,只有被告杨朝兰已支付果果19000元,其他被告分文未付。故此,原告果果的父母诉至该院,请求被告杨朝兰、被告民安日用杂品有限公司、被告龙华花炮厂连带赔偿原告受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1480.74元。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涉案产品系在燃放时底座发生了炸筒,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即可认定该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为缺陷产品。《湖南省儿童医院出院记录》中入院诊断有“1.胸部火药伤,4.胸部皮肤烧伤”,阳性特征中记载有“胸廓对称,右侧大片皮肤灼伤烫伤,多发水泡”,且司法鉴定书中检验所见亦有“其中乳房部可见三处皮肤疤痕疙瘩”,事发时果果为五岁小女孩,乳腺修补有事实根据且属必要;司法鉴定所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符合规定。

  根据该案证据,结合原被告意见,经该院核算费用(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共计为137326.09元。被告提出应核减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报销的医疗费2109.41元,该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核减已报销的费用后为135216.68元。果果为五岁小女孩,在其母的监护下燃放花炮,其监护人应尽更多的注意义务。根据庭审中果果的法定代理人的陈述,“小孩子拿着花炮,双手握住,下头对着胸部,前端朝上。”其行为违反了燃放说明中“筒体两端切勿对着身体任何部位”的要求,具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该院酌定被告在该案中负担85%的赔偿责任,即为(135216.68-8000)×85%+8000=116134.17元。

  被告杨某和被告民安公司均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且被告杨某无烟花类和爆竹类商品销售许可资格,具有过错,应与被告民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抵扣被告杨某已支付19000元,被告杨某和民安公司还应赔偿97134.17元。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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