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少数民族独特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
2015-05-20 15:18: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 | 作者:杨永红
  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对于违法行为以及社会内部产生的一般纠纷,在处理过程中,无论是审判,还是民间的调解,至关重要莫过于第三者参与。西南少数民族社会的纠纷解决者一般由村里头人、长老、宗教人物、家族的长辈等担任,有的民族还有专职的调解人,例如四川凉山彝自治州的“德古”,藏族部落中的“老民”,川康牧区的“速巴”,苗族的“寨老”、“理老”,纳西族的“师公”等等。

  在西南少数民族社会,虽然是普通的纠纷,但只要通过纠纷双方自身努力仍无法获得妥善解决的,在多数情况下特定的第三人将会从共同体、有秩序与价值观念维系出发,主动参与纠纷过程中去,因此使纠纷解决兼备了调解与审判的双重性质。

  西藏民主改革前没有自已超越血缘地区首领,但是总须要有人在各个血缘集团之间介绍婚姻,尤其是在不同血缘集团发生纠纷时,必须有人解决,因而产生了“嘎背亚梅”这种角色。“嘎背亚梅”就是介绍人、中间人、调解人的意思,他的主要职责是调解发生在不同姓氏人们的矛盾或纠纷。包括人命案、血族复仇、财产争端以及因违反社会传统习俗而引起的一般事件。“嘎背亚梅”也时常充当介绍人,促成青年人的婚事。当人们有了难以自行解决的矛盾或纠纷时,一般都要请“嘎背亚梅”进行调解,被邀请的“嘎背亚梅”不能与纠纷的任何一方同姓。“嘎背亚梅”接受当事人的邀请,即在双方进行斡旋,听取当事双方各自的申诉,了解情况,最后提出解决方案。调解方案一旦为双方所接受,“嘎背亚梅”就要监督实施。

  四川凉山彝族的“德古”既非任命也非世袭和禅让,而是依靠自己的才能,在长期的法律生活中取得的,是得到社会公认的。

  生活在云南剑川地区的白族,把民间的调解称为“议活”,就是讲道理的意思。芜族也是如此。若双方发生殴打,则由其中一方准备酒菜,要求本村有威信的老人、知识分子或旧时的保甲长到家评理。双方到齐后,先由当事人分别叙述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经过,然后由其他人评理。对盗窃、通奸等违法的行为,一般也是请人议活。不对的一方即为输理,要赔偿损失并罚款。

  相同的方式如毛南族的“匠讲”,主持人是村老、排头、学董、文武相公等。原告人按照习惯法办一席酒请村老和被告到场。大家入席就餐,饭后由原告和被告讲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双方存在争执的问题。村老边听边察言观色,不时提出疑问,质询,把事情弄清后,由村老摆道理指出双方的是或非,裁决一方对或不对,应赔偿道歉或赔偿损失。若双方都同意,当场给村老下“典钱”(证据钱),表明日后不反悔。如果一方不下“典钱”,这事件就没法解决,要等“匠讲”再次处理。纠纷双方都下了“典钱”则不能反悔。

  瑶族民间调解称为“交码”,当村子里发生争端需要请石碑头人处理时就要请老。请老可以口头通知,还可以用禾秆一节穿一枚铜钱送到头人家,表示请老。判案时,以禾秆为筹。当事人申述发生争端的原委,每讲一条道理头人就折一节三寸长的禾秆放在桌上,有多少条道理就有多少根禾秆。甲方申述完了。头人把禾秆收起来带到乙去摆禾秆。把甲方的理由重复一遍。乙方如果不同意,又向头人申述理由。这样往返数次,直到双方的理由都摆透了。头人再根据双方的陈述判案。如果一方不服,可以请更大的石碑头人来处理。

  在四川凉山彝族社会,纠纷的解决相对要比较复杂一些。家支(家庭支系)内的一般性案件,由头人裁决,只要当事人同意,即算了案。但较大的纠纷案件,则非头人所能独断解决了得。往往要召开“吉尔吉铁”会,最后再召开“蒙格”解决。“吉尔吉铁”意思商量研究的意思,它是指由头人聚集在一起商量家支问题,解决内部纠纷或邀请家支内有关的少数人参加的小型会议,这种会议可随时召开。“蒙格”意为会议,是当家支内外发生重大事件,如家支成员被杀害,家支土地被侵占等重大问题发生时,需要召开全体家支成员会议作出决定的大型会议。“蒙格”会议同时又是审判法庭,家支范围内的重大诉讼,都是它提出,并由它裁决。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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