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钱财一房二卖 骗取住房款获刑十年
2015-05-19 08:45:34 | 来源:北京法院 | 作者:罗杰奇
林某为贪图钱财,在已将自己所有的某小区住宅卖予他人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再次卖给杜某。鉴于林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检察机关将林某公诉至法院,要求判处刑罚。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一万。
检察机关指控,林某在3年前将其所有的位于密云县某小区的楼房卖予杨某并收取了全部购房款。去年林某隐瞒前述房屋已经出卖的事实,为了偿还债务,又与杜某签订“定金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骗取杜某购房款一百多万元。
法庭上,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表示,该案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在其中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辩护人关于该案系共同犯罪及林某系从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无证据支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应采纳。根据林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对林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一万,并追缴被告人林某人民币一百万元,发还杜某。
检察机关指控,林某在3年前将其所有的位于密云县某小区的楼房卖予杨某并收取了全部购房款。去年林某隐瞒前述房屋已经出卖的事实,为了偿还债务,又与杜某签订“定金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骗取杜某购房款一百多万元。
法庭上,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表示,该案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在其中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辩护人关于该案系共同犯罪及林某系从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无证据支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应采纳。根据林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对林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一万,并追缴被告人林某人民币一百万元,发还杜某。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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