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火罐烧伤影响出国游 状告保健馆胜诉获赔偿
2015-05-18 14:27:06 | 来源:龙岩新罗法院
原计划与朋友相约出国旅游,放松心情,想不到出门前的一次拔火罐,却让自己在保健馆被烧伤,耽误了行程。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为由,判决被告袁某赔偿原告陈某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6500元。
2014年9月26日,原告在龙岩市某保健馆二部拔火罐。龙岩市某保健馆二部技师未在规定时间内去除火罐,火罐停留时间过长,致使原告背部烧伤。当晚,原告被送入龙岩市第一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躯干拔火罐后烧伤S3%Ⅱ°。10月4日, 原告出院,被诊断为躯干拔火罐后烧伤S3%Ⅱ,医嘱要求原告继续治疗未愈创面,保持皮肤清洁,避免感染,避免太阳暴晒半年以上,并加强营养,期间,被告袁某共支付医疗费3770.01元。因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有申请出国游,而本次事故使七无法出行,造成机票损失1783.7元,于是,也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得到法官的支持。
2014年9月26日,原告在龙岩市某保健馆二部拔火罐。龙岩市某保健馆二部技师未在规定时间内去除火罐,火罐停留时间过长,致使原告背部烧伤。当晚,原告被送入龙岩市第一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躯干拔火罐后烧伤S3%Ⅱ°。10月4日, 原告出院,被诊断为躯干拔火罐后烧伤S3%Ⅱ,医嘱要求原告继续治疗未愈创面,保持皮肤清洁,避免感染,避免太阳暴晒半年以上,并加强营养,期间,被告袁某共支付医疗费3770.01元。因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有申请出国游,而本次事故使七无法出行,造成机票损失1783.7元,于是,也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得到法官的支持。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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