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义务
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依法追责
2015-05-14 10:02:33 | 来源:天津高院 | 作者:张晓敏 廖希飞
为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关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规定,推进法治天津建设,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天津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制定出台《关于规范天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各市级行政机关和区县人民政府,并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意见》共15条,对行政诉讼法相关内容做了具体细化,并进一步强化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义务。《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公民人身和财产重大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以及社会影响重大或者具有重大法治规范意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非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应诉。法院还将根据案件需要,在向行政机关发送开庭传票时,一并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
《意见》规定,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未依法举证致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诉讼中违法违纪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人民法院无权处理的,可以向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可以接受委托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的范围。行政机关应当委托知晓案件事实、知晓被诉行政行为所属业务领域的工作规程、知晓出庭应诉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此外,该《意见》还对行政机关研究处理司法建议并反馈意见、将出庭应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等项目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共15条,对行政诉讼法相关内容做了具体细化,并进一步强化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义务。《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公民人身和财产重大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以及社会影响重大或者具有重大法治规范意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非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应诉。法院还将根据案件需要,在向行政机关发送开庭传票时,一并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
《意见》规定,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未依法举证致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诉讼中违法违纪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人民法院无权处理的,可以向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可以接受委托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的范围。行政机关应当委托知晓案件事实、知晓被诉行政行为所属业务领域的工作规程、知晓出庭应诉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此外,该《意见》还对行政机关研究处理司法建议并反馈意见、将出庭应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等项目作出了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杨青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