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立案登记中“明确的被告”的形式审查问题
2015-05-13 14:54: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八版 | 作者:刘强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有明确的被告是受理案件的法定条件之一,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来看,立案登记制实施后,针对“明确的被告”在立案时应仅作形式上的审查。在形式审查的情况下,当事人仅需列明谁是被告及其身份信息就可以了,这在实践中会产生以下问题:
一是管辖权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域管辖方面,根据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法院。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仅对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作形式审查,如果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不准确甚至错误,那么法院受理案件后,可能发现并没有权管辖该案件。
二是加剧送达难。送达难一直是法院办理案件过程中非常棘手的问题,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立案后对被告的送达有邮寄送达与直接送达两种主要方式,而无论是哪种送达方式,被告姓名与住所的准确无误都是送达成功的关键所在。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被告姓名、住址有可能不准确甚至并不存在,这无疑给送达难雪上加霜。
三是被告姓名(名称)等信息错误。作为原告来讲,并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即使是律师,目前在民事案件中调查取证也十分困难,因此起诉时有部分原告针对被告的身份信息并不能提供准确的信息。被告身份信息错误,增加了审判过程中办案法官的工作量,影响办案效率,也会对后续的执行工作造成不利的影响。此外,当事人身份信息的错误经媒体炒作,会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建立统一互联的立案登记系统。人民法院每年所审理的案件,在审判综合系统中都登记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这无疑是非常庞大的身份信息数据库。而在受理的案件中,关联案件(简言之就是当事人全部或部分相同的案件)占有相当比重,如笔者对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4年受理案件进行了分析,其中关联案件占到35%以上,通过建立统一互联的立案登记系统,使之对于相同身份的当事人能够在立案登记时即时查询到。
二是强化依职权查询身份信息力度。毫无疑问,被告身份信息的准确对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都十分重要,笔者认为,在原告自己无法提供被告准确身份信息的情况下,法院应依职权查询被告的身份信息。早在2004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就已经明确规定: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三是建立完善的庭前准备程序。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人民法院应在诉讼法所规定的框架内,以提升审判效率为目标,积极探索,建立切实可行的庭前准备程序。该程序的作用之一就是对被告身份核实并有效送达,确保每一个受理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前,当事人的身份准确无误,这对于后续的审判、执行工作,甚至是提升司法公信力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四是推进法院立案登记系统与公安身份系统、工商登记系统互联。众所周知,法院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如果立案阶段对每个不能提供被告准确身份信息都进行查询,可想而知工作量会非常巨大。而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比较可行的做法是推进法院办案系统与公安身份认证系统、工商登记系统的联网,当事人在起诉时如不能提供被告准确身份信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通过联网系统查询被告身份信息。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一是管辖权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域管辖方面,根据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法院。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仅对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作形式审查,如果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不准确甚至错误,那么法院受理案件后,可能发现并没有权管辖该案件。
二是加剧送达难。送达难一直是法院办理案件过程中非常棘手的问题,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立案后对被告的送达有邮寄送达与直接送达两种主要方式,而无论是哪种送达方式,被告姓名与住所的准确无误都是送达成功的关键所在。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被告姓名、住址有可能不准确甚至并不存在,这无疑给送达难雪上加霜。
三是被告姓名(名称)等信息错误。作为原告来讲,并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即使是律师,目前在民事案件中调查取证也十分困难,因此起诉时有部分原告针对被告的身份信息并不能提供准确的信息。被告身份信息错误,增加了审判过程中办案法官的工作量,影响办案效率,也会对后续的执行工作造成不利的影响。此外,当事人身份信息的错误经媒体炒作,会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建立统一互联的立案登记系统。人民法院每年所审理的案件,在审判综合系统中都登记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这无疑是非常庞大的身份信息数据库。而在受理的案件中,关联案件(简言之就是当事人全部或部分相同的案件)占有相当比重,如笔者对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4年受理案件进行了分析,其中关联案件占到35%以上,通过建立统一互联的立案登记系统,使之对于相同身份的当事人能够在立案登记时即时查询到。
二是强化依职权查询身份信息力度。毫无疑问,被告身份信息的准确对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都十分重要,笔者认为,在原告自己无法提供被告准确身份信息的情况下,法院应依职权查询被告的身份信息。早在2004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就已经明确规定: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三是建立完善的庭前准备程序。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人民法院应在诉讼法所规定的框架内,以提升审判效率为目标,积极探索,建立切实可行的庭前准备程序。该程序的作用之一就是对被告身份核实并有效送达,确保每一个受理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前,当事人的身份准确无误,这对于后续的审判、执行工作,甚至是提升司法公信力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四是推进法院立案登记系统与公安身份系统、工商登记系统互联。众所周知,法院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如果立案阶段对每个不能提供被告准确身份信息都进行查询,可想而知工作量会非常巨大。而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比较可行的做法是推进法院办案系统与公安身份认证系统、工商登记系统的联网,当事人在起诉时如不能提供被告准确身份信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通过联网系统查询被告身份信息。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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