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栽种罂粟苗 二被告均被判刑罚金
2015-05-06 15:56:02 | 来源:曲靖法院 | 作者:代钰琴
近日,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两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人赵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麒麟区潇湘村委会平坡村角的河边自家菜地内种植罂粟苗1770株。被告人雷某于2014年10月、2015年1月在麒麟区潇湘街道金麟社区青龙寺村12组110号对面空地的东北角和西北角种植罂粟762株。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毒品原植物中均检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
麒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雷某非法种植罂粟苗,经鉴定检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鉴于二被告人在审理中认罪态度好,属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遂分别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人赵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麒麟区潇湘村委会平坡村角的河边自家菜地内种植罂粟苗1770株。被告人雷某于2014年10月、2015年1月在麒麟区潇湘街道金麟社区青龙寺村12组110号对面空地的东北角和西北角种植罂粟762株。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毒品原植物中均检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
麒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雷某非法种植罂粟苗,经鉴定检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鉴于二被告人在审理中认罪态度好,属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遂分别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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