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型自卸车碰行人致死 赔19万获谅解处缓刑
2015-04-29 10:54:22 | 来源:三门峡法院 | 作者:李辉 代文官
  拿小车照驾驶未登记的大型自卸货车,在道路上未按正确操作规范驾驶,结果将路上行人碰撞致死,事发后,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19万元,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甲无证驾驶无牌重型自卸货车沿314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渑池县某某镇高盘岭路段时,与行人袁某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袁某乙死亡。2014年12月10日渑池县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袁某甲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乙无责任。

  另查明,2015年1月2日,被告人袁某甲亲属与被害人袁某乙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其经济损失19万元,取得了书面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未经登记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能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庭审中亦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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