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父出头暴力伤人 男子被判刑六个月
2015-04-28 16:38:21 | 来源:毕节法院 | 作者:张瑜
为替父亲出头,男子暴力致人骨折。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9月19日,李某军听闻其父李某在位于黔西县洪水乡解放村新堰组的家中与蔡某发生口角,遂赶至将蔡某从凳子上提起并摔倒在地上,导致蔡某右股骨转子骨折。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因他人钝性外力致右股骨转子骨折,该损伤达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军赔偿了被害人蔡某经济损失五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军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介于李某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且案发后,李某军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014年9月19日,李某军听闻其父李某在位于黔西县洪水乡解放村新堰组的家中与蔡某发生口角,遂赶至将蔡某从凳子上提起并摔倒在地上,导致蔡某右股骨转子骨折。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因他人钝性外力致右股骨转子骨折,该损伤达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军赔偿了被害人蔡某经济损失五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军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介于李某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且案发后,李某军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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