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系列谈③
高学历不应成为人民陪审员的必要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胡夏冰
2015-04-28 07:52: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降低人民陪审员文化程度要求,一是有利于保障公民的陪审权利,二是符合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职责的基本要求,三是能够满足陪审制审理方式的需要。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提出,要降低担任人民陪审员文化程度的要求,由现行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学历”,调整为“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并且规定“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人民陪审员任职的文化程度要求在改革过程中明显放宽。
适当调低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程度要求,符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本规律,有利于提高司法的公开透明度,全面反映人民群众正当的法律情感,提升司法的社会公信力。降低人民陪审员文化程度要求的主要理由有以下方面:
一是有利于保障公民的陪审权利。目前世界上无论实行陪审制还是参审制、观审制的国家或者地区,都将国民参与司法作为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当然,也是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剥夺公民的陪审权利。公民的陪审权利如同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样,不受性别、民族、行业、职业、收入、文化等因素的限制,所有公民都应当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主要国家和地区一般不对担任陪审员的文化程度作出硬性规定。如美国规定,18周岁以上、能够用英语交流、心智健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美国公民,都可以担任联邦法院的陪审员。英国规定,凡是在英国居住满5年,年龄在18周岁到70周岁,除精神病人、有犯罪记录的人和全职军人外的所有注册选民,都具备担任陪审员的资格。法国对担任陪审员的要求是:年满23岁,懂法语,享有公民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精神正常,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等。日本规定,有选举权的年满20岁、智力正常的公民,都具备陪审员资格。韩国对陪审员任职门槛的要求也非常低,年满20的韩国公民都可以当选为陪审员。俄罗斯规定,25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且精神正常的俄罗斯公民,都可以担任陪审员。我国台湾地区担任参审员的条件是:年满23岁,并且在法院管辖区域内连续居住4个月以上的台湾公民。从上述有关陪审员任职条件的规定中可以发现,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在陪审员任职资格方面几乎没有学历、职业、民族、文化、收入、专业等方面的限制,只要具有正常的理解和表达能力就能够担任陪审员。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关于人民陪审员任职文化程度的变化,符合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有助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保障公民陪审权利”的要求。
二是符合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职责的基本要求。普通公民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其主要职责是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断。虽然参审制国家的陪审员还需要参与决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但法律适用问题的决定必须以认定案件事实为前提,所以参审制中陪审员的主要任务仍然是判断案件事实问题。在国民参与司法制度中,陪审员的作用集中表现在,它能够将普通民众的日常观念反映到司法裁判过程中来,防止法官因职业视角的局限而作出伤害国民情感的司法裁判。因此,陪审制对担任陪审员的公民的基本要求是,他必须具备客观认识事物和正确判断矛盾纠纷的能力。公民认识和判断能力决定于多方面的因素,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他的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阅历。一般而言,公民的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阅历越丰富,他对矛盾纠纷的认识和判断就会越准确。因为丰富的生活经验和人生阅历会让一个人的心智变得更加成熟,也会使一个人对事实的认识和判断更加从容和理性。虽然公民的文化程度与其认识和判断能力有关,但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着必然的、直接的对应关系。我们不能认为:公民的文化程度越高,其对矛盾纠纷的认识和判断就会越准确;公民的文化程度越低,其对矛盾纠纷的认识和判断就会越不准确。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没有将公民的文化程度作为担任陪审员的基本条件。在日本,未完成义务教育(相当于我国的初中教育)的公民不得担任陪审员;但是,公民如果具有与义务教育同等以上的学识能力,也可以担任陪审员。就我国台湾地区而言,它虽然规定公民担任陪审员必须具有教育主管机关认定的高级中等学校学历,但它同时规定,公民如果没有高中学历,但是具有同等学力的公民,也可以担任陪审员。因此,文化学历(文凭)并不是出任陪审员的基本条件。《方案》在提高担任人民陪审员任职年龄的同时,降低了文化学历方面的要求,不仅能够满足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职责要求,而且符合人类认识和判断事物的客观规律。
三是能够满足陪审制审理方式的需要。为了防止陪审员对案件事实预先形成主观印象,产生先入为主的判断,在实行陪审制审理的案件中,通常禁止陪审员提前阅读案卷材料,最多只让他们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浏览当事人递交的起诉状和答辩状,以保证他们对案件审理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法官通过向陪审员介绍有关案件审理程序、陪审员的职责、案件争议的焦点和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开庭审理程式和其他应当注意的事项。同时,实行陪审制审理的案件一般实行言词辩论原则,陪审员的主要任务就是在法庭上仔细聆听双方当事人的口头辩论,从双方当事人的激烈争论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进而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判断。在陪审制审理程序中,陪审员如果对案件审理问题(如证据能力的判断或者法律关于某个问题的规定)存在疑问,可以要求法官进行口头解释,法官负有向陪审员释明疑惑的指示义务。在案件评议阶段,陪审员通常以口头方式进行讨论和评议,书记员将陪审员的发言内容和讨论意见记入笔录。因此,陪审制案件审理方式与其他案件审理方式是不完全相同的,言词审理原则贯穿到陪审制审理程序的全部过程中。在整个陪审制审理程序中,陪审员基本上不需要从事书写活动。陪审程序的独特性要求陪审员具备听说能力,而不是读写能力。陪审员的文化程度与其陪审能力没有直接的内在联系。这正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对陪审员的文化程度没有提出过高要求的重要原因。因此,降低陪审员文化程度要求是由陪审制审理程序自身特点所决定的。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提出,要降低担任人民陪审员文化程度的要求,由现行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学历”,调整为“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并且规定“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人民陪审员任职的文化程度要求在改革过程中明显放宽。
适当调低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程度要求,符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本规律,有利于提高司法的公开透明度,全面反映人民群众正当的法律情感,提升司法的社会公信力。降低人民陪审员文化程度要求的主要理由有以下方面:
一是有利于保障公民的陪审权利。目前世界上无论实行陪审制还是参审制、观审制的国家或者地区,都将国民参与司法作为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当然,也是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剥夺公民的陪审权利。公民的陪审权利如同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样,不受性别、民族、行业、职业、收入、文化等因素的限制,所有公民都应当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主要国家和地区一般不对担任陪审员的文化程度作出硬性规定。如美国规定,18周岁以上、能够用英语交流、心智健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美国公民,都可以担任联邦法院的陪审员。英国规定,凡是在英国居住满5年,年龄在18周岁到70周岁,除精神病人、有犯罪记录的人和全职军人外的所有注册选民,都具备担任陪审员的资格。法国对担任陪审员的要求是:年满23岁,懂法语,享有公民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精神正常,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等。日本规定,有选举权的年满20岁、智力正常的公民,都具备陪审员资格。韩国对陪审员任职门槛的要求也非常低,年满20的韩国公民都可以当选为陪审员。俄罗斯规定,25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且精神正常的俄罗斯公民,都可以担任陪审员。我国台湾地区担任参审员的条件是:年满23岁,并且在法院管辖区域内连续居住4个月以上的台湾公民。从上述有关陪审员任职条件的规定中可以发现,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在陪审员任职资格方面几乎没有学历、职业、民族、文化、收入、专业等方面的限制,只要具有正常的理解和表达能力就能够担任陪审员。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关于人民陪审员任职文化程度的变化,符合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有助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保障公民陪审权利”的要求。
二是符合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职责的基本要求。普通公民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其主要职责是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断。虽然参审制国家的陪审员还需要参与决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但法律适用问题的决定必须以认定案件事实为前提,所以参审制中陪审员的主要任务仍然是判断案件事实问题。在国民参与司法制度中,陪审员的作用集中表现在,它能够将普通民众的日常观念反映到司法裁判过程中来,防止法官因职业视角的局限而作出伤害国民情感的司法裁判。因此,陪审制对担任陪审员的公民的基本要求是,他必须具备客观认识事物和正确判断矛盾纠纷的能力。公民认识和判断能力决定于多方面的因素,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他的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阅历。一般而言,公民的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阅历越丰富,他对矛盾纠纷的认识和判断就会越准确。因为丰富的生活经验和人生阅历会让一个人的心智变得更加成熟,也会使一个人对事实的认识和判断更加从容和理性。虽然公民的文化程度与其认识和判断能力有关,但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着必然的、直接的对应关系。我们不能认为:公民的文化程度越高,其对矛盾纠纷的认识和判断就会越准确;公民的文化程度越低,其对矛盾纠纷的认识和判断就会越不准确。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没有将公民的文化程度作为担任陪审员的基本条件。在日本,未完成义务教育(相当于我国的初中教育)的公民不得担任陪审员;但是,公民如果具有与义务教育同等以上的学识能力,也可以担任陪审员。就我国台湾地区而言,它虽然规定公民担任陪审员必须具有教育主管机关认定的高级中等学校学历,但它同时规定,公民如果没有高中学历,但是具有同等学力的公民,也可以担任陪审员。因此,文化学历(文凭)并不是出任陪审员的基本条件。《方案》在提高担任人民陪审员任职年龄的同时,降低了文化学历方面的要求,不仅能够满足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职责要求,而且符合人类认识和判断事物的客观规律。
三是能够满足陪审制审理方式的需要。为了防止陪审员对案件事实预先形成主观印象,产生先入为主的判断,在实行陪审制审理的案件中,通常禁止陪审员提前阅读案卷材料,最多只让他们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浏览当事人递交的起诉状和答辩状,以保证他们对案件审理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法官通过向陪审员介绍有关案件审理程序、陪审员的职责、案件争议的焦点和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开庭审理程式和其他应当注意的事项。同时,实行陪审制审理的案件一般实行言词辩论原则,陪审员的主要任务就是在法庭上仔细聆听双方当事人的口头辩论,从双方当事人的激烈争论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进而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判断。在陪审制审理程序中,陪审员如果对案件审理问题(如证据能力的判断或者法律关于某个问题的规定)存在疑问,可以要求法官进行口头解释,法官负有向陪审员释明疑惑的指示义务。在案件评议阶段,陪审员通常以口头方式进行讨论和评议,书记员将陪审员的发言内容和讨论意见记入笔录。因此,陪审制案件审理方式与其他案件审理方式是不完全相同的,言词审理原则贯穿到陪审制审理程序的全部过程中。在整个陪审制审理程序中,陪审员基本上不需要从事书写活动。陪审程序的独特性要求陪审员具备听说能力,而不是读写能力。陪审员的文化程度与其陪审能力没有直接的内在联系。这正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对陪审员的文化程度没有提出过高要求的重要原因。因此,降低陪审员文化程度要求是由陪审制审理程序自身特点所决定的。
责任编辑:杨青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