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拟授权50个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
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草案说明
2015-04-21 08:19:06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张先明
4月20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集体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指出,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促进司法公正,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拟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市区,每个省市区选择5个法院(含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职权、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制度等进行改革。试点地区暂时停止适用有关人民陪审员事项的有关法律规定,试点的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试点期限为期两年,期满后实践证明可行,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实践证明不宜调整,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记者获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在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长期的司法实践也显示,当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有五:一是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二是陪审案件范围不明确;三是随机抽取流于形式,人民陪审员职权与职责不相匹配;四是人民陪审员退出和责任追究机制缺乏;五是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适应的履职保障机制不完善,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记者另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实践经验、认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经反复征求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等单位的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就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形成了一致意见,改革试点方案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申请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指出,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促进司法公正,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拟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市区,每个省市区选择5个法院(含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职权、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制度等进行改革。试点地区暂时停止适用有关人民陪审员事项的有关法律规定,试点的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试点期限为期两年,期满后实践证明可行,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实践证明不宜调整,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记者获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在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长期的司法实践也显示,当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有五:一是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二是陪审案件范围不明确;三是随机抽取流于形式,人民陪审员职权与职责不相匹配;四是人民陪审员退出和责任追究机制缺乏;五是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适应的履职保障机制不完善,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记者另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实践经验、认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经反复征求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等单位的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就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形成了一致意见,改革试点方案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申请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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