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法院分析打击“拒执罪”工作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
2015-04-16 09:10: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柳州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黄汉柳) 广西柳城县人民法院自2014年5月开展“猎赖行动”,对陈年旧案及新近受理的执行案件展开新一轮的突击强制执行专项行动以来,打击拒执犯罪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截止今年第一季度,该院已将6起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6名人员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将147例失信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33人次,限制坐高铁、飞机等消费100余人次。同时,还在县里人流量大的广场与商业中心的户外电子屏、电视媒体等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共执结涉民生案件161件,执行到位金额179万余元,冻结银行存款62万元,查封房产8处,有力的保障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该院同时发现当前在打击拒执犯罪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拒执罪”立案标准把握不一,“退卷”现象较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执罪”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拒不执行或妨害执行行为,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明显高于《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的“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刑事立案的一般标准,法院无形中要承担大部分证据搜集工作。同时公安机关在接受移送材料后,要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查,经常有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不予立案的情形。
二是对拒执人员的追责,政法各部门沟通不畅。拒执罪属公诉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最后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审判。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主要根据法院提供的证据决定是否立案及采取措施,检察机关等着审查移送的案件,公安、检察机关普遍认为法院执行工作属法院内部事务,再加上时间、精力有限,因而对此类案件缺乏积极性。且公、检、法机关互相制约多,导致在追究程序上衔接不畅通,执行法官往往要花费比普通案件长得多的时间来办结一起拒执罪案件的前期工作,在案多人少、审限紧的现实中,要提高司法效率更是困难重重。
三是案件办理难度大,采用技侦手段程序复杂。法院将此类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后,出现部分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或外出无法到案的情况,导致案件停滞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不能将案件尽早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公安机关反馈运用技侦手段搜寻“拒执”人员,要经层层审批,建议上级法院出面协调。
四是部分执行人员“以拘代刑”现象比较突出。因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人的刑事责任必须层层汇报,准备充分详实的材料,耗尽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而司法拘留程序操作便捷,通过司法拘留也可能达到执结目的,且屡试不爽。因此,许多执行人员以拘代刑的做法较为普遍。同时,在日常执行过程中的调查搜集工作不够及时、全面,从而在发生拒执犯罪行为时,由于缺乏充分依据而难以向公安机关成功移送案件。
为进一步完善打击拒执犯罪工作,该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畅通立案和批捕渠道,保证案件得到及时高效处理。法院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拒执罪案件在公安、检察部门的具体对接部门,开辟针对此类案件的专门通道,简化立案、审查等相关程序。
二是更新理念,重视打击拒执犯罪工作,预防和减少该类案件的。执行干警要自我灌输“坚决惩处一个、可达到教育一片”的思想,对拒执的“老赖”绳之以法,从其身上起到反面警示作用。同时,还要定期组织学习讨论,结合具体案例加强执行人员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把握。树立执行人员信心,克服查办拒执案件时的畏难思想和“急功近利”的思想。
三是加强宣传,营造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舆论氛围。巩固“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的成果,主动为新闻媒体提供线索,协助报道,加强对个案的剖析、宣传,利用新兴网络媒体这一阵地对“老赖”展开强有力的舆论攻势。结合日常执行工作开展宣传,将拒执罪作为执行工作权利义务告知的重点内容之一,充分发挥拒执罪这一刑罚措施的威慑作用,强化对被执行人及协助义务人的说服教育力度。
四是试运行申请人先诉模式,提高司法效率。基于当事人不告不理,且法院执行机构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矛盾,而直接受到最大利益损害,最可能知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就是案件的申请人,因此,可考虑赋予案件申请人相应控诉权利,让其可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改变由单一的法院移送模式,形成与申请人控诉相结合的新模式,从而更有力打击拒执行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该院同时发现当前在打击拒执犯罪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拒执罪”立案标准把握不一,“退卷”现象较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执罪”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拒不执行或妨害执行行为,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明显高于《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的“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刑事立案的一般标准,法院无形中要承担大部分证据搜集工作。同时公安机关在接受移送材料后,要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查,经常有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不予立案的情形。
二是对拒执人员的追责,政法各部门沟通不畅。拒执罪属公诉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最后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审判。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主要根据法院提供的证据决定是否立案及采取措施,检察机关等着审查移送的案件,公安、检察机关普遍认为法院执行工作属法院内部事务,再加上时间、精力有限,因而对此类案件缺乏积极性。且公、检、法机关互相制约多,导致在追究程序上衔接不畅通,执行法官往往要花费比普通案件长得多的时间来办结一起拒执罪案件的前期工作,在案多人少、审限紧的现实中,要提高司法效率更是困难重重。
三是案件办理难度大,采用技侦手段程序复杂。法院将此类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后,出现部分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或外出无法到案的情况,导致案件停滞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不能将案件尽早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公安机关反馈运用技侦手段搜寻“拒执”人员,要经层层审批,建议上级法院出面协调。
四是部分执行人员“以拘代刑”现象比较突出。因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人的刑事责任必须层层汇报,准备充分详实的材料,耗尽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而司法拘留程序操作便捷,通过司法拘留也可能达到执结目的,且屡试不爽。因此,许多执行人员以拘代刑的做法较为普遍。同时,在日常执行过程中的调查搜集工作不够及时、全面,从而在发生拒执犯罪行为时,由于缺乏充分依据而难以向公安机关成功移送案件。
为进一步完善打击拒执犯罪工作,该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畅通立案和批捕渠道,保证案件得到及时高效处理。法院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拒执罪案件在公安、检察部门的具体对接部门,开辟针对此类案件的专门通道,简化立案、审查等相关程序。
二是更新理念,重视打击拒执犯罪工作,预防和减少该类案件的。执行干警要自我灌输“坚决惩处一个、可达到教育一片”的思想,对拒执的“老赖”绳之以法,从其身上起到反面警示作用。同时,还要定期组织学习讨论,结合具体案例加强执行人员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把握。树立执行人员信心,克服查办拒执案件时的畏难思想和“急功近利”的思想。
三是加强宣传,营造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舆论氛围。巩固“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的成果,主动为新闻媒体提供线索,协助报道,加强对个案的剖析、宣传,利用新兴网络媒体这一阵地对“老赖”展开强有力的舆论攻势。结合日常执行工作开展宣传,将拒执罪作为执行工作权利义务告知的重点内容之一,充分发挥拒执罪这一刑罚措施的威慑作用,强化对被执行人及协助义务人的说服教育力度。
四是试运行申请人先诉模式,提高司法效率。基于当事人不告不理,且法院执行机构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矛盾,而直接受到最大利益损害,最可能知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就是案件的申请人,因此,可考虑赋予案件申请人相应控诉权利,让其可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改变由单一的法院移送模式,形成与申请人控诉相结合的新模式,从而更有力打击拒执行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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