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亡故借款难讨 诉诸法律获得支持
2015-04-16 08:48: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新绛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杜乃民) 父亲去世,生前借款却迟迟要不回,这让家住山西省新绛县的李某烦恼了好一阵子。近日,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办案法官通过调解,支持了原告李某索要借款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母亲早年去世,一直与父亲李某某生活多年。村民张某在2008年、2013年分别向李某某借款9000元和5000元,约定月利率1%,并亲笔书写了借条。后张某陆续归还了部分借款和利息。2014年8月,李某某在去世前将此笔债权和凭证交给李某。后李某找到张某追要借款,张某推托不还,李某诉至法院。
新绛法院阳王法庭受理案件后,依法通知被告张某应诉,同时向张某讲解了《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法律规定,指出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李某某虽然去世,但李某作为继承人可以继承债权,张某应当按照先前约定向原告李某履行债务。经过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李某与张某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使得案件圆满解决。
原告李某母亲早年去世,一直与父亲李某某生活多年。村民张某在2008年、2013年分别向李某某借款9000元和5000元,约定月利率1%,并亲笔书写了借条。后张某陆续归还了部分借款和利息。2014年8月,李某某在去世前将此笔债权和凭证交给李某。后李某找到张某追要借款,张某推托不还,李某诉至法院。
新绛法院阳王法庭受理案件后,依法通知被告张某应诉,同时向张某讲解了《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法律规定,指出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李某某虽然去世,但李某作为继承人可以继承债权,张某应当按照先前约定向原告李某履行债务。经过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李某与张某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使得案件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