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新房女子组织多名越南人入华帮工获刑
2015-04-14 15:24: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百色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韦连任) 一名越南籍女子嫁入中国多年,2014年10月,其为建新房,与其在越南的兄长组织多名越南人入华帮工,被中国警方查获。近日,该名女子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而被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兄长也因同样的罪名被予以驱逐出境。
越南籍人员冯一芳于1997年嫁给中国广西藤县某村一村民,并在当地居住至今。2014年10月间,冯一芳因建新房需请人帮工之事而多次电话联系居住越南高平省的兄长冯伟,要求其兄冯伟帮找几个越南亲戚过来中国藤县帮其建房。冯伟在越南联系到同意过来中国帮工的冯某某等5名越南人,并通过电话与冯一芳商量好出入境时间、路线、接应地点等事项后,在未持有任何合法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于2014年10月20日引领冯某某等5名越南人,从中越边境一便道进入中国到广西那坡县。冯一芳则从中国藤县乘坐班车到达中国那坡县城,等候接应冯伟及冯某某等人。冯伟等人与冯一芳在那坡县城汇合后,由冯一芳购买车票一起乘车前往中国藤县,途经那坡县县城时被中国警方查获。
经查,被查获的7名越南人均无任何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冯某某等5名越南人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公安局予以进行拘留审查和行政处罚后于2014年11月4日经中越边境一便道遣送出境。冯一芳、冯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一芳、冯伟违反我国有关出入国境管理规定,非法组织5名越南人偷越国境,对我国国境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坏,其行为己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一芳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冯伟受被告人冯一芳指使,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冯一芳、冯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冯一芳、冯伟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决定对被告人冯一芳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冯伟独立适用驱逐出境。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越南籍人员冯一芳于1997年嫁给中国广西藤县某村一村民,并在当地居住至今。2014年10月间,冯一芳因建新房需请人帮工之事而多次电话联系居住越南高平省的兄长冯伟,要求其兄冯伟帮找几个越南亲戚过来中国藤县帮其建房。冯伟在越南联系到同意过来中国帮工的冯某某等5名越南人,并通过电话与冯一芳商量好出入境时间、路线、接应地点等事项后,在未持有任何合法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于2014年10月20日引领冯某某等5名越南人,从中越边境一便道进入中国到广西那坡县。冯一芳则从中国藤县乘坐班车到达中国那坡县城,等候接应冯伟及冯某某等人。冯伟等人与冯一芳在那坡县城汇合后,由冯一芳购买车票一起乘车前往中国藤县,途经那坡县县城时被中国警方查获。
经查,被查获的7名越南人均无任何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冯某某等5名越南人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公安局予以进行拘留审查和行政处罚后于2014年11月4日经中越边境一便道遣送出境。冯一芳、冯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一芳、冯伟违反我国有关出入国境管理规定,非法组织5名越南人偷越国境,对我国国境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坏,其行为己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一芳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冯伟受被告人冯一芳指使,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冯一芳、冯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冯一芳、冯伟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决定对被告人冯一芳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冯伟独立适用驱逐出境。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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