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海州法院:法官巧执行 三案同执结
2015-03-27 15:15:47 | 来源:中国法院网辽宁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张晓艳)  去年以来,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院《关于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通知》,从改进案件审理,强化案件执行,突破执行难等方面,总结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经验,大力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强化案件执行工作。近日,该院法官在执行工作中能动执法,巧解三案。

  阜新市某加油站油罐清洗时意外发生爆炸,致某公司刷油罐清洗工一死两伤。2012年、2013年,死者父母和妻女以及伤者本人起诉,将某加油站和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由原告承担50%责任,两被告分别承担25%责任,即二被告分别赔偿死者及两伤者21万元。某加油站当即给付,某公司却无力支付赔偿款,且只能与某公司的老板电话联系,老板拒绝露面,致使法院执行搁浅。仍然住院等待继续治疗费用的二伤者,陷入治疗费用不足、执行不能的困境。

  海州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黄宝春曾经是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老法官。进入执行局后,他在深入研究案情的同时,努力专研执行实务,把每一个案件所涉及到的业务都会精心研究。三件执行案件中的一起就是由他承办。习惯于潜心钻研的他对案情细致了解后发现,案件赔偿可以追加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执行人。

  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执行法官通过查询阜新市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开办公司时,投资注册资金不实30万,故法院执行局于2014年12月裁定:追加某责任公司出资人邹某为本案被执行人,邹某承担在其投入注册资金不实的30万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但邹某却仅以电话的形式一再声称无力赔偿,拒不露面。

  经多方查证,邹某曾在南京短期经商,之后到长沙经商并安家,后来回到阜新经商。通过人民法院内部查寻系统显示,邹某在阜新、南京和长沙共有9个银行账户。在查了几近于零的阜新账户后,副局长黄宝春和另外两案承办法官与执行局长尹彦良专题研究三起案件的执行策略,研究决定,赶赴南京和长沙,继续查处银行存款,如果存款不足,联合当地房产局等其他部门查询其他财产。

  2015年2月24日是正月初六,也就是春节长假的最后一天,黄法官和孙世彦法官便启程,从南京到长沙一路查询,结果是南京和长沙的银行账户资金数量微乎其微。于是二人来到长沙房产局查到邹某有一处130㎡的房产,立即下裁定查封。在家里过年的邹某接到传票很是意外,没想到法院的人竟然查到了长沙,二位法官耐心讲解、诚心说服,告知如果拒不执行将列入法院失信人名单,后果是名单将在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的电子滚动屏幕上公布,不能进行银行贷款,不能乘坐飞机等等。最后,邹某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承诺分三次赔偿。2015年农历正月里,三案赔偿款21万全部到位到法院账户,随后,三案的被申请人同时拿到全部赔偿款。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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