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 谢显术
2015-03-09 08:46:27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2014年6月6日,中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意见》提出了对法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和健全与法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
司法人员一直以来都实行着与普通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不能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的特点。在普通群众的认知中更是把司法人员等同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法官在工作中不能感受到职业荣誉感,又承担着巨大的办案压力,人才流失严重。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社会治安问题给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类新型的案件、各种社会矛盾的交织,时时刻刻都在考验着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的专业素养,面对部分法律知识比较欠缺的群众,有理说不清的情况也导致法官逐渐成为高危职业人员,法官的职业风险增大。然而现有的司法人员保障制度没有体现其职业特点和职业风险。按照责任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严格司法人员任职条件,强化司法人员办案责任的同时,也应当为法官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使他们能够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职权。
另一方面,法官不是人人都能当的,要当上法官首先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还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拥有了一定审判工作经验后才能任命助审员,随后才能任命审判员。这说明法官的队伍的管理在一开始就有别于普通公务员。
如何在既保证了法官的职业素质的同时,又能维护法官的职业荣誉感、留得住人才,值得我们认真探索。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建立健全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管理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一是实行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就是把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职类,实行司法工作人员与普通公务员有区别的管理模式。可以考虑实施法官终身制。在待遇方面,法官的待遇可以高过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任用和晋升方面,进一步实践检验法官的“去行政化”,规范和专业法官队伍,推进法官任用和晋升实行择优而录,上级法院的法官应该从下级法院进行择优遴选。
二是建立法官员额制。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招录办法,招录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进入法官队伍。通过严格司法考试报考条件,规范法官任命、晋升等规定,解决法官队伍大、门槛低的问题,同时也能提升法官的职业归宿感。
三是进一步完善责任制。建立健全法官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要求法官对履行职责更加严格。通过完善司法责任制,进一步突出法官办案的主体地位,要求法官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将法官的“权力”牢牢把握在规定范围内,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人员一直以来都实行着与普通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不能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的特点。在普通群众的认知中更是把司法人员等同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法官在工作中不能感受到职业荣誉感,又承担着巨大的办案压力,人才流失严重。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社会治安问题给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类新型的案件、各种社会矛盾的交织,时时刻刻都在考验着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的专业素养,面对部分法律知识比较欠缺的群众,有理说不清的情况也导致法官逐渐成为高危职业人员,法官的职业风险增大。然而现有的司法人员保障制度没有体现其职业特点和职业风险。按照责任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严格司法人员任职条件,强化司法人员办案责任的同时,也应当为法官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使他们能够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职权。
另一方面,法官不是人人都能当的,要当上法官首先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还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拥有了一定审判工作经验后才能任命助审员,随后才能任命审判员。这说明法官的队伍的管理在一开始就有别于普通公务员。
如何在既保证了法官的职业素质的同时,又能维护法官的职业荣誉感、留得住人才,值得我们认真探索。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建立健全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管理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一是实行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就是把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职类,实行司法工作人员与普通公务员有区别的管理模式。可以考虑实施法官终身制。在待遇方面,法官的待遇可以高过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任用和晋升方面,进一步实践检验法官的“去行政化”,规范和专业法官队伍,推进法官任用和晋升实行择优而录,上级法院的法官应该从下级法院进行择优遴选。
二是建立法官员额制。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招录办法,招录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进入法官队伍。通过严格司法考试报考条件,规范法官任命、晋升等规定,解决法官队伍大、门槛低的问题,同时也能提升法官的职业归宿感。
三是进一步完善责任制。建立健全法官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要求法官对履行职责更加严格。通过完善司法责任制,进一步突出法官办案的主体地位,要求法官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将法官的“权力”牢牢把握在规定范围内,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提升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王小磊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