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民诉法司法解释的重点领域
2015-03-04 08:47:08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七版 | 作者:孙佑海
  编者按: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内容最为丰富的司法解释,如何把握好其重点内容,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本刊编辑部特约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撰稿,以期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解释》。

  《解释》共23章、552条,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其内容可重点把握如下:

  一、 提高司法公信

  习近平总书记对人民司法工作提出的要求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奋斗目标,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让人民群众真正信赖人民法院工作,使法院作出的裁判具有极大的权威性,首先要提高人民法院自身的公信力。《解释》为实现这一目标做了努力,谨举几例。

  一是严格落实审判人员回避制度。《解释》根据新民诉法相关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有关回避的司法文件,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适用情形和处理程序。同时要求: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二是切实保障司法公开。近年来,最高院全力推进司法公开,取得很大成效,新民诉法对此予以确认。还需要在这个基础上,作出进一步细化的规定。《解释》对如何严格执行民诉法关于二审开庭审理的规定,如何在判决文书中进一步写明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公众通过什么程序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如何进一步保障和落实诉讼当事人的知情权等,作了明确规定。

  三是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新民诉法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监督方式、监督范围和监督手段等方面都有重要修改。各级法院应当进一步强化依法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努力将新民诉法强化诉讼监督的规定落到实处。《解释》对各级法院如何依法审理各类抗诉案件,如何依法及时处理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的检察建议,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二、方便群众诉讼

  起诉是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维护其民事权利的重要途径和方式。诉权是当事人启动和推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权利,也是宪法规定的人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是民诉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功能,也是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本质要求。《解释》以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为重点,为落实新民诉法,在细化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及细化起诉制度、证据制度、送达制度、审前程序、审理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都有更为细致的规范,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和保护。

  比如,为破解实践中存在的“立案难”问题,《解释》旗帜鲜明地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该条规定有利于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对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要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为落实新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解释》专门设立第十四章,共十二个条文,对如何具体应用该制度作了细化规定。《解释》还对如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的撤诉权,如何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也作了明确规定。

  三、提升诉讼效率

  提升诉讼效率与维护司法公正一样,既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殷切期待,也是做好人民法院自身工作的必然要求。新民诉法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就是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切实提升诉讼效率。《解释》根据新民诉法的新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

  一是对送达作出细化规定。送达看似简单,但在当前人口流动加速、社会诚信程度较低的情况下,这项工作占用了一审法院很大的精力,成为影响诉讼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解释》根据互联网应用程度不断加深的客观现实,作出了完善电子送达等规定,保证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顺畅有序进行。比如《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解释》还规定,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这些规定体现了时代的特点,大大方便了当事人和法官,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

  二是对提高庭审效率提出新要求。关于审理前准备,《解释》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关于争议焦点归纳,《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解释》还规定,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

  三是认真落实新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中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的新要求,充实了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审理期限、程序转换、裁判文书简化等内容,以保障该类审判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四是细化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申请人资格、提交材料及审查范围、审理方式等要求,缩短权利人实现担保物权的周期,切实降低维权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上述规定是广大民事法官长期审判经验的科学总结,上升到司法解释层面后,必将大大促进庭审效率的提高。

  四、维护司法权威

  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必须有权威性。权威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障。本次制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在如何落实新民诉法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做了很大努力。

  一是强化证据意识,规范证据的审查与运用。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也是提高民事审判权威性的根本。新民诉法完善了证据制度,解决了不少长期困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老大难问题,得到广大法官和当事人的高度评价。《解释》为了落实新民诉法,在证据制度的细化方面做了进一步努力。比如,为了明确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推进案件审理和裁判的正常进行,《解释》规定,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再比如,为强化举证期限的约束,保证庭审活动的有序开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采纳。

  二是强化诚信意识,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行为时有发生,后果严重,必须严厉制裁。为此,《解释》根据新民诉法,增加了制裁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定;增加了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增加了要求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等程序和法律后果的规定。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此外,还增加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三是完善法庭纪律,保障庭审活动依法有序进行。近年来,随着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应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以及利用博客、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方式报道庭审的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根据新民诉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解释》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基础上,对法庭纪律提出了新要求,有力地维护了司法的权威性。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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