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车行至人行横道未减速致人死亡获刑
2015-03-02 11:11: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丰城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黄芝芳) 陈某驾驶货车行至人行横道未减速与周某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周某死亡。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作出判决,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4年6月27日5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丰城市禽蛋市场往丰城市石滩镇方向行驶,当行至丰城市剑南路新海洋路段时,与正在斜穿马路的被害人周某(1989年2月6日出生)所骑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经法医鉴定,死者周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在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家属得到经济赔偿共计人民币363000元,并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2014年6月27日5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丰城市禽蛋市场往丰城市石滩镇方向行驶,当行至丰城市剑南路新海洋路段时,与正在斜穿马路的被害人周某(1989年2月6日出生)所骑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经法医鉴定,死者周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在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家属得到经济赔偿共计人民币363000元,并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