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制定规则主动对接民商事案件立案登记制施行
2015-03-02 09:41: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民商事案件立案登记制实施规则(试行)》,积极探索立案登记制实施路径,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提供制度支撑。《规则》主要着力两个方面,分别是完善起诉材料接收环节,健全诉权保障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及合理界定立案阶段的审查限度,使其审查的内容与程序保障相匹配。主要措施有如下几点。
确立“不得拒收诉状”原则,做到有状必接。从源头上杜绝“不立不裁”现象,完善案件起诉的回应机制。
通过专门字号,规范现有的案件接收流程,保障立案程序的公开、透明、可监督。在当事人递交诉状后,除直接受理的案件外,一律编入新创设的“沪一中 *收字”案号。尽管这一案号不是起算审限的正式案号,但被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当事人可通过相关字号查询案件处理进展。
合理界定立案阶段的审查限度,审查内容与程序保障相匹配。明确立案部门在收受起诉材料后,应对起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即立案人员基于所收受的材料确定主体资格、主管与管辖等相关受理要件未发现明显缺失的,应认为相关案件的受理条件已被满足。立案审查阶段对案件是否受理虽存在疑问,但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明确做出不予受理判断的,原则上应予登记受理。同时,对各个操作步骤与相关环节的衔接也予以了明确规定,对新规则可能带来的工作量的提升等挑战也作出了相应安排。
确立“不得拒收诉状”原则,做到有状必接。从源头上杜绝“不立不裁”现象,完善案件起诉的回应机制。
通过专门字号,规范现有的案件接收流程,保障立案程序的公开、透明、可监督。在当事人递交诉状后,除直接受理的案件外,一律编入新创设的“沪一中 *收字”案号。尽管这一案号不是起算审限的正式案号,但被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当事人可通过相关字号查询案件处理进展。
合理界定立案阶段的审查限度,审查内容与程序保障相匹配。明确立案部门在收受起诉材料后,应对起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即立案人员基于所收受的材料确定主体资格、主管与管辖等相关受理要件未发现明显缺失的,应认为相关案件的受理条件已被满足。立案审查阶段对案件是否受理虽存在疑问,但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明确做出不予受理判断的,原则上应予登记受理。同时,对各个操作步骤与相关环节的衔接也予以了明确规定,对新规则可能带来的工作量的提升等挑战也作出了相应安排。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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