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烟草”首次被处罚并摘牌
2015-02-14 14:27:43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王开广
  修改广告法引起广泛关注,在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呼声日趋高涨的当下,“中国烟草”第一次被处罚并且从北京西站广场上“摘牌”,无疑具有强烈的象征意义。然而,广告法给终端营销留口子一事,完全在烟草企业计划当中,应当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这是记者从日前在京召开的“烟草广告‘禁’还是‘限’”媒体信息交流会上了解到的。

  2014年10月28日,北京市工商局西站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北京普正德商贸有限公司店面门脸上方设置中国烟草总公司广告的行为,依法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未经批准,擅自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的行为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并罚款1万元。

  据悉,这是我国第一次有人以“中国烟草”招牌是广告为由提出举报,也是“中国烟草”招牌第一次被认定为广告,更是“中国烟草”的广告牌第一次因为处罚而被拆除。

  举报人、控烟志愿者田桂峰说,2014年2月26日,她在北京西站北广场看到上述烟草广告,广告内容由“中国烟草”中英文名称和图形标志构成。当年8月13日,她分别向中国铁路总公司、北京西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西站分局书面举报北京普正德商贸有限公司和中国烟草总公司,请求依法查处被举报人的非法广告、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据田桂峰介绍,她此前还对北京南苑机场烟草销售点烟草广告进行了举报。2013年12月1日,她在南苑机场看到被举报人瑞港商城的烟店有“中华,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烟草商标标识的烟草广告。

  2014年3月26日,田桂峰分别向北京市工商局首都机场分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进行举报。当年5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首都机场分局对被举报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行为属于“未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擅自发布烟草广告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并罚款1万元。

  与会专家提出,烟草业已经意识到,随着我国控烟形势日益严峻,可供卷烟品牌宣传的渠道将越来越窄,终端在供应链中的特殊位置,对其未来行业的生存具有重要作用。终端将会成为他们未来展示产品、培育品牌的主阵地。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克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广告法二审草案中增加对烟草广告限制条款,但是对烟草广告、促销、赞助的禁止仍不彻底;广告法修改说明中称,烟草专卖点可以在店堂内发布烟草广告。这就给烟草商留下了诸多广告、营销空间,可能使烟草终端销售广告泛滥。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吴宜群建议,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没有禁止烟草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因此,新版广告法应明确规定,烟草经营者不得利用这个便利条件,打“擦边球”,发布变相烟草广告。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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