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一男子非法采砂一万立方米获刑三年
2015-02-12 14:09: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湟中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孙攀) 为获取非法收益,青海省湟中县一男子马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砂石1万余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经济损失达31万余元。湟中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中旬,被告人马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湟中县多巴镇一村庄的土地上擅自采挖砂石,获取不法利益,后被多巴镇政府土地办工作人员制止,才停止采挖,被告人马某也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受相关单位委托,青海省建立矿业有限公司测绘:“马某开采砂石资源量为10366.83立方米”。湟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鉴定砂石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中等销售价为每立方米30元”。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鉴定意见为“马某非法开采砂石价值为311004.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砂石,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事实,其亲属积极赔偿国家遭受的所有经济损失311004.9元,积极缴纳罚金,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认为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村社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马某宣告缓刑,法院综合以上情节后作出上述判决。
青藏高原地域辽阔,但生态环境较脆弱、植被破坏后不易恢复,对此地区内砂石资源的滥采乱挖,极易造成大量的耕地植被破坏、危害公共设施安全、从而也容易引发防汛安全隐患等遗留问题,而过去,仅仅依靠行政执法处罚,收效甚微。法院以刑事司法手段惩治非法采砂行为,对打击此类犯罪,对保护区域内公共设施安全、保护自然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中旬,被告人马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湟中县多巴镇一村庄的土地上擅自采挖砂石,获取不法利益,后被多巴镇政府土地办工作人员制止,才停止采挖,被告人马某也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受相关单位委托,青海省建立矿业有限公司测绘:“马某开采砂石资源量为10366.83立方米”。湟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鉴定砂石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中等销售价为每立方米30元”。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鉴定意见为“马某非法开采砂石价值为311004.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砂石,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事实,其亲属积极赔偿国家遭受的所有经济损失311004.9元,积极缴纳罚金,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认为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村社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马某宣告缓刑,法院综合以上情节后作出上述判决。
青藏高原地域辽阔,但生态环境较脆弱、植被破坏后不易恢复,对此地区内砂石资源的滥采乱挖,极易造成大量的耕地植被破坏、危害公共设施安全、从而也容易引发防汛安全隐患等遗留问题,而过去,仅仅依靠行政执法处罚,收效甚微。法院以刑事司法手段惩治非法采砂行为,对打击此类犯罪,对保护区域内公共设施安全、保护自然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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