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与妻发生矛盾 男子趁熟睡之机持械伤人
2015-02-12 10:16: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顶山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周刚 申晓丽) 因琐事与妻子发生了矛盾,便趁妻子及岳母熟睡之机,持械残忍伤害了两个自己的至亲,令人心酸、震惊。2月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卫东区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平顶山市遵化店镇石灰厂村杨古寺村家中,因琐事与被害人杜某某(系张某某妻子)发生矛盾,即趁杜某某及被害人焦某某(系张某某岳母,时年67岁)熟睡之机,用自制铁锤和削皮刀分别将杜某某左肩部、右上臂、头面部等多处砸伤或扎伤,致其颅脑开放性损伤、眼外伤、上唇及多处皮肤挫裂伤;将焦某某头面部、右上臂、右腹部等多处砸伤或扎伤,致其因腹部外伤肝脏破裂、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经法医鉴定,杜某某、焦某某的损伤程序分别属重伤二级且均评定为八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自制铁锤及削皮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杜某某、焦某某重任二级,且均为八级伤残,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张某某辩称,因杜某某不让其看病,心生怨恨将杜某某、焦某某2人打伤,经查,张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发生矛盾后,不计后果,蓄意持械伤人,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卫东区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平顶山市遵化店镇石灰厂村杨古寺村家中,因琐事与被害人杜某某(系张某某妻子)发生矛盾,即趁杜某某及被害人焦某某(系张某某岳母,时年67岁)熟睡之机,用自制铁锤和削皮刀分别将杜某某左肩部、右上臂、头面部等多处砸伤或扎伤,致其颅脑开放性损伤、眼外伤、上唇及多处皮肤挫裂伤;将焦某某头面部、右上臂、右腹部等多处砸伤或扎伤,致其因腹部外伤肝脏破裂、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经法医鉴定,杜某某、焦某某的损伤程序分别属重伤二级且均评定为八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自制铁锤及削皮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杜某某、焦某某重任二级,且均为八级伤残,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张某某辩称,因杜某某不让其看病,心生怨恨将杜某某、焦某某2人打伤,经查,张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发生矛盾后,不计后果,蓄意持械伤人,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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