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男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刑
2015-02-09 09:05: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沁源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曹某购买了豆芽防腐剂和豆芽无根剂用于绿豆芽的生产,其生产的绿豆芽含有毒有害物质。近日,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新类型案件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因食品安全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为维护该县的食品安全环境,该院做到了快审快结、从严惩处。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3年农历2月,被告人曹某通过互联网查询并购买了豆芽防腐剂和豆芽无根剂用于绿豆芽的生产,每天生产绿豆芽大概200斤左右,生产出的绿豆芽以每斤1.3元或者1.5元的价格销售至县城内的一些蔬菜摊点。2014年8月5日,沁源县公安民警在曹租住处当场查获生产的绿豆芽和用于生产绿豆芽的无根剂和防腐剂。经鉴定,被告人曹某生产的绿豆芽中违法添加的豆芽无根剂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4-氯苯氧乙酸纳及6-苄基腺嘌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进行销售的行为,一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因此,法院最后以被告人曹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后被告人曹某认罪服判,未提出上诉。
2013年农历2月,被告人曹某通过互联网查询并购买了豆芽防腐剂和豆芽无根剂用于绿豆芽的生产,每天生产绿豆芽大概200斤左右,生产出的绿豆芽以每斤1.3元或者1.5元的价格销售至县城内的一些蔬菜摊点。2014年8月5日,沁源县公安民警在曹租住处当场查获生产的绿豆芽和用于生产绿豆芽的无根剂和防腐剂。经鉴定,被告人曹某生产的绿豆芽中违法添加的豆芽无根剂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4-氯苯氧乙酸纳及6-苄基腺嘌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进行销售的行为,一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因此,法院最后以被告人曹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后被告人曹某认罪服判,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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