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机制探究
2015-01-29 16:15:42 | 来源:湘潭法院 | 作者:沈启明
最近,在审判实践中收到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在组成合议庭时随机抽取确定参审的人民陪审员。
的确,如何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目前没有成文的法典规定其操作流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推进司法改革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主要指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的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事实审理定问题。”说的是完善随机抽取方式。现在,我想结合实际探讨人民陪审员参审的随机抽取机制。
首先,所谓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加审判活动,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伴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一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作为我国人民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发展的重要举措,予以积极的实践探索和全力的推进。客观而言,伴随中国司法改革、法治前行的铿锵脚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在理论基础研究的开掘深入、价值取向标准的兼收融汇,还是在制度规范的逐步细化,社会大众认知提升与参与反响等方面,均表现出了蓬勃旺盛的生机和活力,寄托了广大法律人和民众对人民司法现实和未来的期冀和要求。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人民陪审员实践中随机抽取参审机制是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一个方面,也是目前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
看一看三大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由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人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三大诉讼法典只规定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人民法院审判一审案件。但如何参加的操作没有规定。
还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些都是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法律依据。
对于人民陪审员参审应当随机抽取产生源自自2005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该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与陪审具体案件的人民陪审员。这一规定的程序价值在于在前述选任广泛性的基础上,通过这一机制,保证参与具体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使更多的人民陪审员有机会参与案件审理。如果仅要求人民陪审员选任环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而忽视个案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仍然难以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所要求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具有一个经过遴选、有一定任期的、相对固定的陪审员群体。当下,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普遍面临“案多人少”的压力。在确定人民陪审员参与个案审理时,如果不能实行随机抽取方式,就很难防止少数人民陪审员长期驻扎在法院参与案件陪审,从而演化为实质上的“编外法官”。实际上,在实行陪审制度的其他国家,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已是通例,并且限制每个陪审员年度内参与案件审理的最高数额。
200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发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第五条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规定》就随机抽取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参加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应当采电脑生成的方式来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采取适当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第五条特殊案件审理确有需要,可以在专业等类型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这两条规定参审方式应当随机抽取,但是,这两条规定仍然不够明确具体。
在实践中,目前贯彻执行随机抽取机制有些走样,据了解个别地方有将人民陪审员固定或相对固定于某一审判庭、人民法庭或者合议庭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随机抽取”原则. “人民法院不得将人民陪审员固定或相对固定于某一审判庭、合议庭。因案件类型特殊,有必要在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中抽取的,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7日前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并通知当事人。从相对应的类别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保证了陪审制度应有的广泛性和群众性。
完善和健全发展路径:笔者认为根据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实际,在坚持“随机抽取”原则的基础上作出的相对灵活的规定,即采用随机抽取与合理配置相结合的方式。无论采取哪种适用方式,保证“随机抽取”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应是数量相对充裕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和科学合理的“随机抽取”操作模式。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进一步完善合议制度重大举措,并通过案件质量评查等方式逐步建立合议制落实情况的考评机制。同时,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用、日常管理、培训、考核制度以及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工作机制,推进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
设立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
如何确定随机抽取的工作?由哪个部门来完成?也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没有专门的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有的法院是由立案庭来抽取、通知参审,也有的是由政工部,也有的是直接由案件承办的庭室或承办人联系陪审员,这些都不规范。还有,若被随机抽到的人民陪审员因工作繁忙或其他原因无法出庭时,可由人民法院管理人民陪审员的内设机构——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组织确定候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工作。所以随着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的实现,有必要设立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与表彰、职务任免、补助与经费的发放以及人民陪审员的随机抽取调和组织确定工作。参审有必要尽快采取随机抽取和组织确定相结合的方式选用人民陪审员,既可以发挥人民陪审员“行家里手”的作用,又可以节约诉讼成本。
完善立法,目前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参审的依据仅仅,《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终究不是成文的法典。现在已经有了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师律法》,而没有《人民陪审员法》是很不协调的。通过本人审理多起刑、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的感受和体会,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尽快制定《人民陪审员法》,为完善和改革我国陪审制度,推进司法民主,强化司法监督,增强审判活动的透明度,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关于《人民陪审员法》的基本结构和内容,我认为制定《人民陪审员法》要与《警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相配合和协调一致,也应参考《公务员法》,对陪审员及当事各方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约束和规范。 鉴于目前一些法院在分类“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审方面已经有了实践探索,且取得了应有的良好效果,我们以为,应以此为基础认真全面的加以总结、梳理和规范,以保证其在现行《决定》《规定》立法精神范围内制度化运作。
总之,按照党的十八大的决定,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势在必行,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应加快司法改革力度,创新和完善人民陪员审随机抽取产生机制,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人民陪审制度。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人民司法的人民性。
(作者单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的确,如何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目前没有成文的法典规定其操作流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推进司法改革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主要指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的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事实审理定问题。”说的是完善随机抽取方式。现在,我想结合实际探讨人民陪审员参审的随机抽取机制。
首先,所谓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加审判活动,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伴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一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作为我国人民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发展的重要举措,予以积极的实践探索和全力的推进。客观而言,伴随中国司法改革、法治前行的铿锵脚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在理论基础研究的开掘深入、价值取向标准的兼收融汇,还是在制度规范的逐步细化,社会大众认知提升与参与反响等方面,均表现出了蓬勃旺盛的生机和活力,寄托了广大法律人和民众对人民司法现实和未来的期冀和要求。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人民陪审员实践中随机抽取参审机制是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一个方面,也是目前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
看一看三大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由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人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三大诉讼法典只规定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人民法院审判一审案件。但如何参加的操作没有规定。
还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些都是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法律依据。
对于人民陪审员参审应当随机抽取产生源自自2005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该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与陪审具体案件的人民陪审员。这一规定的程序价值在于在前述选任广泛性的基础上,通过这一机制,保证参与具体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使更多的人民陪审员有机会参与案件审理。如果仅要求人民陪审员选任环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而忽视个案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仍然难以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所要求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具有一个经过遴选、有一定任期的、相对固定的陪审员群体。当下,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普遍面临“案多人少”的压力。在确定人民陪审员参与个案审理时,如果不能实行随机抽取方式,就很难防止少数人民陪审员长期驻扎在法院参与案件陪审,从而演化为实质上的“编外法官”。实际上,在实行陪审制度的其他国家,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已是通例,并且限制每个陪审员年度内参与案件审理的最高数额。
200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发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第五条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规定》就随机抽取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参加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应当采电脑生成的方式来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采取适当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第五条特殊案件审理确有需要,可以在专业等类型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这两条规定参审方式应当随机抽取,但是,这两条规定仍然不够明确具体。
在实践中,目前贯彻执行随机抽取机制有些走样,据了解个别地方有将人民陪审员固定或相对固定于某一审判庭、人民法庭或者合议庭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随机抽取”原则. “人民法院不得将人民陪审员固定或相对固定于某一审判庭、合议庭。因案件类型特殊,有必要在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中抽取的,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7日前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并通知当事人。从相对应的类别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保证了陪审制度应有的广泛性和群众性。
完善和健全发展路径:笔者认为根据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实际,在坚持“随机抽取”原则的基础上作出的相对灵活的规定,即采用随机抽取与合理配置相结合的方式。无论采取哪种适用方式,保证“随机抽取”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应是数量相对充裕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和科学合理的“随机抽取”操作模式。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进一步完善合议制度重大举措,并通过案件质量评查等方式逐步建立合议制落实情况的考评机制。同时,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用、日常管理、培训、考核制度以及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工作机制,推进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
设立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
如何确定随机抽取的工作?由哪个部门来完成?也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没有专门的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有的法院是由立案庭来抽取、通知参审,也有的是由政工部,也有的是直接由案件承办的庭室或承办人联系陪审员,这些都不规范。还有,若被随机抽到的人民陪审员因工作繁忙或其他原因无法出庭时,可由人民法院管理人民陪审员的内设机构——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组织确定候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工作。所以随着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的实现,有必要设立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与表彰、职务任免、补助与经费的发放以及人民陪审员的随机抽取调和组织确定工作。参审有必要尽快采取随机抽取和组织确定相结合的方式选用人民陪审员,既可以发挥人民陪审员“行家里手”的作用,又可以节约诉讼成本。
完善立法,目前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参审的依据仅仅,《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终究不是成文的法典。现在已经有了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师律法》,而没有《人民陪审员法》是很不协调的。通过本人审理多起刑、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的感受和体会,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尽快制定《人民陪审员法》,为完善和改革我国陪审制度,推进司法民主,强化司法监督,增强审判活动的透明度,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关于《人民陪审员法》的基本结构和内容,我认为制定《人民陪审员法》要与《警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相配合和协调一致,也应参考《公务员法》,对陪审员及当事各方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约束和规范。 鉴于目前一些法院在分类“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审方面已经有了实践探索,且取得了应有的良好效果,我们以为,应以此为基础认真全面的加以总结、梳理和规范,以保证其在现行《决定》《规定》立法精神范围内制度化运作。
总之,按照党的十八大的决定,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势在必行,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应加快司法改革力度,创新和完善人民陪员审随机抽取产生机制,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人民陪审制度。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人民司法的人民性。
(作者单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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