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殴打大堂经理 被判缓刑二年赔偿13万5千元
2015-01-29 11:22: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宜春袁州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徐双桂 张丽) “冲动是魔鬼”,而醉酒之人更易冲动,宜春一男子因酒后殴打了酒吧大堂经理,最后赔偿了被害人135000元,且被判处缓刑。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董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
2013年12月15日0点30分许,被告人董浩酒后进入宜春万豪水会,该水会大堂经理易兰上前接待,在介绍消费项目过程中,被告人董浩拿起茶几上的烟灰缸砸向被害人易兰的右后头部,后又将烟灰缸扔向被害人的右后腰部,将被害人的右后头部及右后腰部砸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背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右侧第8、9、10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损失13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被告人于2013年12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其犯罪行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再犯罪的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2013年12月15日0点30分许,被告人董浩酒后进入宜春万豪水会,该水会大堂经理易兰上前接待,在介绍消费项目过程中,被告人董浩拿起茶几上的烟灰缸砸向被害人易兰的右后头部,后又将烟灰缸扔向被害人的右后腰部,将被害人的右后头部及右后腰部砸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背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右侧第8、9、10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损失13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被告人于2013年12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其犯罪行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再犯罪的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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