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审慎核查义务 房管局错误登记被撤销
2015-01-28 10:28: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一中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徐晓琴 屈刚 王利利) 父亲生前留下的房产本该由子女共同继承,哪知却突然被变更登记在了一儿媳名下。为维护权益,其余兄妹几人以未尽审慎核查义务为由,将作出变更登记的重庆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告上法庭。近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经指定管辖,公开开庭审理了刘立志、刘立学等6人与重庆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第三人杨玉梅、刘朝华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判决撤销重庆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第三人杨玉梅颁发的房地产权证。
刘明原是重庆渝北区人,共有7个子女,生前有农村房屋一套,但未分家析产。1998年,刘明去世。因父亲刘明生前未立遗嘱,兄妹7人便口头商量将这套房屋交由老四刘朝华居住。2010年7月,当地镇政府将辖区农村房屋报请房管部门进行登记。为了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登记材料,刘朝华和妻子杨玉梅在其他兄妹6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拟了一份“继承协议”递交至村委会。按照该协议,刘明遗留下的这套房屋由刘朝华、杨玉梅夫妻二人继承。村委会未经调查核实,采信了“继承协议”上的内容,并出具了杨玉梅夫妇为刘明房屋法定继承人的“证明书”。于是,杨玉梅夫妇将“继承协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书”及以杨玉梅名义所作的“具结保证书”等材料上报镇国土所审查。“审查”通过后,镇国土所将材料上报重庆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管局接收材料后,在未认真核实材料真实性的情况下,认定杨玉梅是房屋的法定继承人,将房屋变更登记到杨玉梅名下,并向其颁发了房地产权证。
庭审过程中,第三人刘朝华、杨玉梅二人也要求房管局撤销对房屋的错误登记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杨玉梅登记颁证行为所依据证明材料的基础事实不具客观真实性。而房管局在审查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审慎核查义务,既未核实房屋原权利人刘明的子女情况,也忽略了杨玉梅在法律上无继承权的事实。故房管局向杨玉梅颁发房地产权证主要证据不足,原告刘立志等人与被诉房屋登记行为所涉房产存在继承利害关系,其诉讼请求正当、合法。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刘明原是重庆渝北区人,共有7个子女,生前有农村房屋一套,但未分家析产。1998年,刘明去世。因父亲刘明生前未立遗嘱,兄妹7人便口头商量将这套房屋交由老四刘朝华居住。2010年7月,当地镇政府将辖区农村房屋报请房管部门进行登记。为了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登记材料,刘朝华和妻子杨玉梅在其他兄妹6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拟了一份“继承协议”递交至村委会。按照该协议,刘明遗留下的这套房屋由刘朝华、杨玉梅夫妻二人继承。村委会未经调查核实,采信了“继承协议”上的内容,并出具了杨玉梅夫妇为刘明房屋法定继承人的“证明书”。于是,杨玉梅夫妇将“继承协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书”及以杨玉梅名义所作的“具结保证书”等材料上报镇国土所审查。“审查”通过后,镇国土所将材料上报重庆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管局接收材料后,在未认真核实材料真实性的情况下,认定杨玉梅是房屋的法定继承人,将房屋变更登记到杨玉梅名下,并向其颁发了房地产权证。
庭审过程中,第三人刘朝华、杨玉梅二人也要求房管局撤销对房屋的错误登记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杨玉梅登记颁证行为所依据证明材料的基础事实不具客观真实性。而房管局在审查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审慎核查义务,既未核实房屋原权利人刘明的子女情况,也忽略了杨玉梅在法律上无继承权的事实。故房管局向杨玉梅颁发房地产权证主要证据不足,原告刘立志等人与被诉房屋登记行为所涉房产存在继承利害关系,其诉讼请求正当、合法。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青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