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住建房伤亡赔偿案件分析及对策
2015-01-27 10:30: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洋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发展,农民改建或新建住房的需求增大。与此同时,因建房造成的人身伤亡赔偿案件也逐渐增加。本文通过具体案例探析此类纠纷的成因,研究审理中的法律问题,并根据现实情况提出对策,希望能够有利于该类纠纷的有效解决。

  案情:2014年初,刘某在自家宅基地上自建两层半楼房,经人介绍认识李某,经商谈口头约定刘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将建房工程承包给李某。刘某负责提供材料,李某负责施工,按照140元/㎡收取费用,施工所需的其他工人由李某自行雇佣。2014年4月,由于工程量加大,李某临时雇佣吕某参与建房,2014年4月29日在建房过程中,吕某被安装在二楼的吊机坠落砸伤,经鉴定九级伤残。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该案经法院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提出合理的责任分配方案,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刘某赔偿吕某20000元,李某赔偿吕某60000元,吕某自担损失20000元。

  一、农村建房伤亡赔偿纠纷成因分析

  通过近年上述类似案件的审理,了解到农村建房中伤亡者赔偿纠纷的形成有多方面原因。具有以下几点特点:

  (一)农村建房中劳务关系不明确。农村建房房主、承包人、工人等之间大多只有口头约定,有的甚至是一边建房一边商量。一旦发生事故,无法明确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在赔偿的时候就会互相推卸责任。

  (二)建房工匠的资质问题。农村大多数工匠并没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所请的工人也是出卖劳力的农村民工。绝大多数没有经过正规的培训,工作时不注意操作规范,致使事故发生的几率大大提升。

  (三)安全意识不到位、监督管理缺失。农村建房中经常出现超负荷工作,违章蛮干,出现意外伤害。有时为节约成本,偷工减料。至于安全帽、警示牌等都不具备,还存在酒后爬楼上梯的现象。政府职能部门对房屋设计的安全性、施工队的资质、施工过程中的操作等缺乏监管。

  (四)房主法制观念淡薄、受害方维权能力欠缺。房主认为房子已经承包给建筑队就没有责任。受害方不能及时的保全证据,造成建筑承包人否认案件事实,甚至在起诉时分不清谁是赔偿人,造成诉累。

  二、农村建房伤亡赔偿纠纷的审理难点

  (一)农村建房中房主与承包人之间是建筑工程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农村建房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包工头承建,包工头和房主达成的协议属于一般承揽还是建筑工程合同,笔者认为应当将其定性为一般承揽关系符合立法本意。理由如下:首先建筑工程合同中施工方要求有认可的施工资质,而农村工匠均无资质证书,认定为建筑工程合同就导致合同订立就处于无效状态。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自建底层建筑不适用该法的规定,那么认定为建筑工程合同就于法无依。最后农村建房技术含量低,工程小,无监理、设计、勘察等程序,定性为承揽关系更符合实际。因此结合实际考虑,应当将农村建房中房主和承包人之间的关系定性为承揽关系。对于提供劳务的伤亡者应当与承包人形成的是雇佣关系。具体到本文案例中刘某和李某应为承揽关系。吕某与李某是雇佣关系。

  (二)房主、承包人、伤亡者三方的责任划分

  1、房主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关于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主作为定作人,明知道承包人无建房资质仍聘请为其建房,所以应当承担选任过失范围内的责任。且在建房的过程中,房主一般都在现场监督,在建房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的与承包人沟通,妥善处理。房主未尽到以上义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综合认定房主对于建房中伤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2、承包人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承包人一无施工资质,二施工安全措施不力,三对施工人员没有进行安全防范教育,这些是造成伤亡的主要因素。因此承包人要承担伤亡者的主要责任。

  3、伤亡者本身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伤亡者也是施工人员,根据工程要求也应当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再次施工人员在工作中应有安全意识,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果伤亡者未达到以上要求尽到以上义务,可以适当承担相应责任,以减少房主和承包人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作为房主的刘某明知李某无相应资质,且在施工中监管不力,应该承担次要责任。李某作为吕某的雇主,应对吕某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因此李某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本案中吕某明知自己无相应资质,并且在工作中未采取安全措施,有过错,也应当认定为次要责任,可以适当减轻刘某和李某的责任。本院在调解本案中适时提出刘某、李某、吕某三人按2:6:2的责任划分,经过释明和教育得到各方的认同,最终达成一致赔偿意见。

  三、农村建房伤亡者赔偿纠纷案件的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党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逐步落实,广大农民的经济收入稳步提高。农民手里有了钱,最迫切的愿望就是修房建屋,改善自己的居住状况。于是,各地农村掀起了又一轮建房热潮。而如何防止伤亡纠纷的出现,笔者建议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加大宣传,加强监管,增强房主、承包人、伤亡者的安全防范意识。为了有效防止农民建房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建议有关部门对农村建房强化管理,加强监督,规范农村建筑市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农村建筑设计、施工资质认定、审核制度,在农村培养一批有一定安全施工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匠,向其颁发资质证书,对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允许其承揽建房工程。定期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对农村建房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施工条件的,不允许开工,以防患于未然。

  (二)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农村建房审批程序;建立农村建房开工审查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进一步整顿农村建房秩序。

  (三)推行强制保险制度。国家可以考虑推行农村建房强制保险制度,房主或承包人必须为建筑工人投保人身伤害意外险等保险,以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的经济赔偿。从而最大程度减轻了房主、承包人的损失,保障了伤亡的利益,增强各方抗风险能力。

  (四)强化对农村个体工匠的资质问题的管理。可以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对农村个体工匠进行统一管理。具体到乡镇一级可以由建管所进行管理,强化该部门的管理职责,要求对辖区内的个体工匠登记造册,对个体工匠的资质等级、工作年限进行登记,并实施进行安全、技术等培训、考核,将个体工匠市场规范化、统一化。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农村自建房过程中事故的发生,只有这样,法院才能更好地对三方主体的责任分配进行公平合理的认定。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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