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民事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01-25 09:14: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七版 | 作者:伏瑚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当前,送达工作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极易引起涉诉信访等恶性事件:

  送达工作繁复。基层法院送达工作面临种类繁多、承担上级法院文书送达、单一送达工作存在多次性特征(如针对同一当事人同一送达事由存在多次送达)等情况,导致送达工作较为繁复。

  人口流动性大。阆中市为旅游城市,外出务工、不定期在外居住的人口超过16万,导致直接送达困难。

  部分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不强。部分当事人没有意识到,由于送达程序的缺失与瑕疵对诉讼程序以及实体产生的不利后果,逃避或忽略送达时有发生,由此产生诉讼风险。

  干警送达行为强制力缺失、送达手段单一。从本质上来说,当事人拒不受领相关法律文书以及逃避送达,也构成对民事诉讼秩序的妨碍,但由于干警无强制送达手段,实践中存在着花费大量时间、人力与物力后仍可能无法送达的情形。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以直接送达为主,适度放宽其他送达方式的要求。法院内设专职送达人员,减少送达中的反复与繁复。简化留置送达,根据当事人的实际生活轨迹,留置送达地点可以是证明当事人在现场的任何地方。运用传真、电子邮件等现代化手段送达,以可以证明送达人员将有关事项已告知当事人为送达依据,注重对送达过程的记录以及相应证据的保存。

  针对不同案由的案件,灵活使用不同的送达方式。针对借贷与金融借款等债权债务相对明确的案件,在被告存在恶意躲债行为时,应适用相对宽松的留置与邮寄送达。针对离婚等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则应以直接送达为主,公告送达为辅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前应向受送达人的同住近亲属或所在基层组织进行询问,并做好相应记录。对确需要公告的,还应向当事人近亲属告知。

  尝试构建与现行送达实践相适应的送达风险分担机制。法院应在立案阶段告知当事人诉讼的风险,以便其对自己的诉讼行为所产生的诉讼后果有合理的预期,提升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

  重视其他人员在送达中的协助作用。其他人员,在我国目前最主要的是邮政送达人员及基层组织人员,包括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派出所。法院可尝试以法律形式确认这些人员协助送达的效力,化解“送达难”。

  规范送达制度,减少公告送达。对原告单方提供的基层组织的证明,必须进行调查核实,离婚案件中必须对被公告一方的近亲属进行调查核实,在核查属实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告送达程序。

  规范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在开庭前应以返签回执确认是否已送达,对签收人非受送达人本人的,要确认其是否与受送达人系同住的成年家属;若不是,还要进一步确认签收人是否已将传票转交了受送达人。就诉讼送达的程序性要求,增强与邮递部门的沟通,规范邮递人员与法院送达人员的送达行为,推进送达程序的社会化进程。

  对其它送达方式进行规制。采取其它送达方式或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的送达方式,应将受送达人严格限定为本人以及同住的成年家属,注重对送达程序的记载与相应证据的保存,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作者单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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