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中院发布“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白皮书”
网络侵权纠纷成新热点
2015-01-23 14:29: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孙启明 李金文 戴伟东)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商业模式的创新,网络侵权纠纷逐渐凸显。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3—2014年度“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白皮书”显示,因网络传播、搜索引发的知识产权案件成为新的热点。

  链接播剧是否侵权

  上海某文化公司与某传媒公司于2011年5月签订《影视版权采购合同书》,授权该传媒公司取得对电视剧《开天辟地》在中国大陆除通过新浪网播出节目以外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进行转授权。据该传媒公司称,2011年11月,其经调查发现一家网站未经授权,非法转播上述电视剧,并利用加载广告的方式牟利,侵害了其公司合法权益。据此,该传媒公司将网站主办单位某网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视剧《开天辟地》出现在被告主办网站的云视频栏目中,点击进入视频页面后,页面左下角有“新浪原创”字样。播放过程中,页面右上角始终显示新浪公司的图标。根据该情况及新浪公司就云视频项目出具的授权书,可以确认涉案电视剧的播放,实际上是被告通过与新浪公司授权的一家咨询公司的合作,采取深度链接的技术手段,引入了新浪公司的云视频对涉案电视剧进行播放。所以,从被告采取的技术方式上看,其并未直接提供权利人的作品,仍属于以其技术提供网络中间性服务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网络搜索引发侵权案

  据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称,其通过搜索引擎分别搜索“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或“天津青旅”,在搜索结果第一名并标注赞助商链接的位置点击进入后,网页内容却是另一家旅行社的旅游业务信息及报价。为此,天津青旅诉至法院,以上述旅行社侵犯其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被告通过在相关搜索引擎中设置与原告企业名称有关的关键词,以及在网站源代码中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等手段,使相关公众在搜索“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和“天津青旅”关键词时,直接显示被告的网站链接,从而进入被告的网站联系旅游业务,主观上具有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故意,客观上不恰当地利用了原告的企业信誉,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由此,法院判决被告旅行社停止侵权,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电子证据保全是关键

  结合上述案件,天津二中院民三庭副庭长王教柱提示,诉讼的关键在于证据。移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证据主要是电子证据,因电子证据依附于移动设备,侵权行为人可以随时随地对数据进行修改,甚至可以瞬间消除侵权的状况。所以,一旦涉及此类侵权,应当对电子证据及时保全。一般应通过公证的形式,并在公证书中说明证据的来源和取证过程,包括取证时间、地点、制作过程、设备等。需要注意的是,对移动平台还应当有具体说明,包括名称、开关机过程等。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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