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等联合发文规范全省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
2015-01-14 15:10:37 | 来源:湖北高院
日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下发《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提高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便民利民措施实效,强化对赔偿请求人法律援助的指导与帮助,切实保障全省经济困难国家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促进全省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
该《实施意见》共16条,规定了在权利保障原则下,公民在国家赔偿案件中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法院在立案时有告知义务,法律援助机构有解答与审查义务,对于无罪赔偿案件特设“绿色通道”,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人员应当遵循相应流程与要求,人民法院对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给予便利与支持,人民法院与法律援助机构应相互配合协作,对于争议不大的国家赔偿案件由法律援助人员根据赔偿请求人意愿与赔偿义务机关协商解决,法律援助信息应予公开。
该《实施意见》特别规定了对于无罪羁押的公民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人民法院可采通知形式请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且法律援助机构可先行给予法律援助,事后补办有关手续,对无罪被羁押的国家赔偿请求人给予了更高程度的权利保障。
该《实施意见》加强了对国家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也对全省各级法院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该《实施意见》,切实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
该《实施意见》共16条,规定了在权利保障原则下,公民在国家赔偿案件中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法院在立案时有告知义务,法律援助机构有解答与审查义务,对于无罪赔偿案件特设“绿色通道”,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人员应当遵循相应流程与要求,人民法院对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给予便利与支持,人民法院与法律援助机构应相互配合协作,对于争议不大的国家赔偿案件由法律援助人员根据赔偿请求人意愿与赔偿义务机关协商解决,法律援助信息应予公开。
该《实施意见》特别规定了对于无罪羁押的公民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人民法院可采通知形式请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且法律援助机构可先行给予法律援助,事后补办有关手续,对无罪被羁押的国家赔偿请求人给予了更高程度的权利保障。
该《实施意见》加强了对国家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也对全省各级法院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该《实施意见》,切实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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