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制作的几点讨论
2015-01-13 16:27:20 | 来源:长沙法院 | 作者:刘海涛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依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较多。我们发现,司法实务中制作的冻结财产裁定书行文尚可进一步规范,现提出几个建议,仅供同仁批评指正。

  一、在冻结被申请人资金的民事裁定书中,建议写明冻结期限。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向金融机关等送达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时,一般都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冻结被申请人资金的期限。然而在民事裁定书中却仅仅表述为“将××账户××的资金××元予以冻结”,未写明期限,而只是在送达裁定书时口头向申请人及被执行人告知。该期限在法律上较为重要,尤其是影响到申请人依法行使续行冻结申请权。建议可在裁定书中一并予以注明,即:“将××××的资金××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将×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在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的行文中,建议注意保持人民法院中立、无偏的立场。实务中一些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将作出裁定的经过表述为:“原告××与被告××××一案,本院正在依法审理中,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便于执行,根据原告的申请,依照××之规定,裁定如下”。其中“便于执行”之表述其实并无必要,客观上也容易使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产生“法院预设立场、被告未审先败”的观感,有悖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平等对待当事人及保持中立、无偏立场的要求。建议改为“为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即可。

  三、在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中,建议写明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裁定的具体经过。我们还发现,部分法官拟写财产保全裁定书表述较为详细:“原告××与被告××××一案,本院正在依法审理中,原告××于××年××月××日申请将××应付给被告××的××元工程款予以冻结。原告××提供××名下位于××的房产(权证号:宁房权证玉字第××号)作为担保。依照××之规定,裁定如下”。此种行文,写明了案由、申请人申请的经过及申请的具体事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等,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的职权行使过程及法律依据。显然,此种行文表述事项更为清楚,尤其是在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一致、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原被告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相较前者为优。

  当然,我们所举的其他行文方式其实也并无错误。但司法公正理应体现在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全部细节中,就这一意义而言,不断地精益求精也还是值得去追求的。

(作者单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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