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法院:执行非无情 尊法也重理
2015-01-12 15:53:09 | 来源:泾县法院 | 作者:巢琪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既要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日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被执行人马某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根据其实际情况,决定将对其扣除的工资从1500元每月减至1000元每月,让其可以维持基本生活。
马某与徐某之间因借款问题来到法院,案件经审理马某被判立即归还许某借款。但判决生效后马某未履行相关义务,许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泾县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作出执行裁定,决定扣留提取马某每月工资1500元,直至扣满38859.18元。2014年6月,马某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称自己在2004年离异后至今单身,有一个女儿正读八年级,没有自住房,现租住在县城中。自己每月工资不到2000元,且无其他收入,若每月扣除1500元,剩余工资根本无法维持自己及女儿的正常生活。并称拿到执行通知后,只能依靠借债度日,所以希望法院考虑实际情况,合理扣留工资,保留其一定的房屋租金、生活费及女儿的学杂费。
法院受理后,立即对马某反映的情况展开调查,在确认马某生活确实较为困难后,通过法官做工作,双方经过协商,决定扣留提取马某工资减至1000元每月,直至扣满28859.18元,并扣留提取马某2014年度和2015年度绩效工资各2000元。
马某与徐某之间因借款问题来到法院,案件经审理马某被判立即归还许某借款。但判决生效后马某未履行相关义务,许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泾县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作出执行裁定,决定扣留提取马某每月工资1500元,直至扣满38859.18元。2014年6月,马某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称自己在2004年离异后至今单身,有一个女儿正读八年级,没有自住房,现租住在县城中。自己每月工资不到2000元,且无其他收入,若每月扣除1500元,剩余工资根本无法维持自己及女儿的正常生活。并称拿到执行通知后,只能依靠借债度日,所以希望法院考虑实际情况,合理扣留工资,保留其一定的房屋租金、生活费及女儿的学杂费。
法院受理后,立即对马某反映的情况展开调查,在确认马某生活确实较为困难后,通过法官做工作,双方经过协商,决定扣留提取马某工资减至1000元每月,直至扣满28859.18元,并扣留提取马某2014年度和2015年度绩效工资各2000元。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