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丢包”诈骗万余元 二被告获刑又罚金
2015-01-07 08:39: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县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杨红) “丢包”诈骗这样的小把戏,纵使一时骗得了他人,但最终难摆脱锒铛入狱的结局。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依法对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九个月以及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千元。
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两人曾因诈骗获刑,两人经常聚在一起,可谓臭味相投。2014年9月21日,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受“三猫子”(在逃)的邀集准备前往湖南岳阳实施“丢包”诈骗。次日,三人在岳阳市区会合,并驾车前往岳阳县城关镇实施诈骗。当看到受妇女殷某某独自在等公交车时,决定对其实施诈骗。于是,三人分工合作,“三猫子”负责搭讪,余某某则伺机假装打电话经过时将钱包掉在地上,“三猫子”捡钱包后叫殷某某不要声张,等下一起分钱,将殷某某骗到被告人陈某某开过来的车上。被告人余某某在殷某某上车后,快速上车问到底捡钱包没有,被告人陈某某立即将车启动行驶。三被告人在车上合伙以诱骗的方式,骗得殷某某现金2200元、邮政银行卡一张及密码,并用银行卡取款1万元。随后,将诈骗的12200元,三人每人分得现金3600元,剩下的1400元作为租车费用等开支分给被告人余某某。
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其家属分别向公安机关各退缴了赃款6100元,殷某某收到退赃款12200元后,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私人财物12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所起作用及认罪态度、累犯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两人曾因诈骗获刑,两人经常聚在一起,可谓臭味相投。2014年9月21日,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受“三猫子”(在逃)的邀集准备前往湖南岳阳实施“丢包”诈骗。次日,三人在岳阳市区会合,并驾车前往岳阳县城关镇实施诈骗。当看到受妇女殷某某独自在等公交车时,决定对其实施诈骗。于是,三人分工合作,“三猫子”负责搭讪,余某某则伺机假装打电话经过时将钱包掉在地上,“三猫子”捡钱包后叫殷某某不要声张,等下一起分钱,将殷某某骗到被告人陈某某开过来的车上。被告人余某某在殷某某上车后,快速上车问到底捡钱包没有,被告人陈某某立即将车启动行驶。三被告人在车上合伙以诱骗的方式,骗得殷某某现金2200元、邮政银行卡一张及密码,并用银行卡取款1万元。随后,将诈骗的12200元,三人每人分得现金3600元,剩下的1400元作为租车费用等开支分给被告人余某某。
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其家属分别向公安机关各退缴了赃款6100元,殷某某收到退赃款12200元后,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私人财物12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所起作用及认罪态度、累犯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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