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徐辉申诉案再审改判无罪获国家赔偿157万多元
2014-12-25 07:49:21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毛一竹
曾因涉嫌强奸、故意杀人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死缓的珠海市小林镇居民徐辉,今年9月经法院再审改判无罪。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将《国家赔偿决定书》交给徐辉,并当面赔礼道歉。徐辉得到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72631.67元。
据了解,1998年8月,珠海市小林镇居民、19岁的严某娟被强奸杀害。2001年5月,小林镇居民徐辉因涉嫌强奸、故意杀人罪,被珠海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徐辉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被驳回。徐辉被交付执行后,又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2005年,徐辉的申诉再次被驳回。
徐辉在服刑后继续申诉,2006年12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受理了徐辉的申诉。2007年1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在审查申诉材料后,认为该案有错误可能,遂交办广东省检察院复查。
2008年6月,广东省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意见书认为,广东省高级法院及珠海市中级法院对徐辉定罪量刑的证据不足,即徐辉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客观证据存在矛盾、警犬气味鉴别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以及被害人体内提取物的DNA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建议省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该案。2008年10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
2014年9月9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徐辉无罪。主要是综合该案现有证据,尚未达到刑事诉讼中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要求,认定被告人徐辉作案的证据不充分,按疑罪从无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判决徐辉无罪并释放。
徐辉获释后,以其被无罪羁押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1172631.67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0万元;赔偿其妻子和女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各70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后派人了解徐辉的身体状况、生活情况及其家人的相关情况。按照快审快结快赔的原则,在52天内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徐辉人身自由赔偿金1172631.67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对于徐辉提出的赔偿其妻子、女儿精神损害抚慰金各70万元的请求,法院认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受理范围,予以驳回。
据介绍,人身自由赔偿金是根据《国家赔偿法》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出来的。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是法院结合徐辉丧失人身自由时间,所受到的其他损害或损失,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等因素作出的决定。
据了解,1998年8月,珠海市小林镇居民、19岁的严某娟被强奸杀害。2001年5月,小林镇居民徐辉因涉嫌强奸、故意杀人罪,被珠海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徐辉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被驳回。徐辉被交付执行后,又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2005年,徐辉的申诉再次被驳回。
徐辉在服刑后继续申诉,2006年12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受理了徐辉的申诉。2007年1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在审查申诉材料后,认为该案有错误可能,遂交办广东省检察院复查。
2008年6月,广东省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意见书认为,广东省高级法院及珠海市中级法院对徐辉定罪量刑的证据不足,即徐辉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客观证据存在矛盾、警犬气味鉴别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以及被害人体内提取物的DNA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建议省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该案。2008年10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
2014年9月9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徐辉无罪。主要是综合该案现有证据,尚未达到刑事诉讼中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要求,认定被告人徐辉作案的证据不充分,按疑罪从无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判决徐辉无罪并释放。
徐辉获释后,以其被无罪羁押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1172631.67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0万元;赔偿其妻子和女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各70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后派人了解徐辉的身体状况、生活情况及其家人的相关情况。按照快审快结快赔的原则,在52天内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徐辉人身自由赔偿金1172631.67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对于徐辉提出的赔偿其妻子、女儿精神损害抚慰金各70万元的请求,法院认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受理范围,予以驳回。
据介绍,人身自由赔偿金是根据《国家赔偿法》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出来的。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是法院结合徐辉丧失人身自由时间,所受到的其他损害或损失,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等因素作出的决定。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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