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中院建立第三方评价及矛盾化解机制
2014-12-19 10:02: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促进公正高效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建立第三方评价及矛盾化解机制。在邀请天津市人大、市政协等市级机关有关部门,市级政法机关有关部门,有关群团组织、高等院校、新闻媒体等单位的相关领导、法学学者和新闻工作者进行座谈征求意见建议后,该院于近日印发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方评价及矛盾化解机制运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运行办法》)。该办法共八章三十三条,主要规定了第三方评价及矛盾化解委员会的构成、评价的内容和对象、参与工作的方法和组织实施、评价的结果运用和评委会委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改革创新评价机制,主动接受各方监督。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中提出的“建立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评价机制”的精神,天津一中院成立第三方评价及矛盾化解委员会,聘请独立于法院系统之外的市人大、市政协等市级机关有关部门,市级政法机关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群团组织、律师协会、高等院校、新闻媒体等单位推荐的代表担任委员,对法院工作进行评价。
有效整合社会资源,促进矛盾多元化解。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解涉诉信访机制是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涉诉信访工作五项制度之一,也是将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现整合社会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更好地解决涉诉信访案件的根本所在。天津一中院第三方评价及矛盾化解机制借助第三方的中立、专业身份,参与法院涉诉信访的接待、听证、核查、评价等活动,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的做法,突破了由法院单方面接访、信访人被动接受的传统接访模式,有利于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
拓展评价广度深度,助推司法能力提升。天津一中院第三方评价及矛盾化解机制评价内容广泛,评价形式多样,力求通过有深度、有广度的评价活动,促进法院各项工作提升。根据《运行办法》,评委会既有权通过情况通报、座谈会议等形式,对法院总体工作和审判执行工作进行评价,也有权对与其无利害关系的已审(执)结的案件中存在的程序问题、实体问题、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问题作出案件质量评价。同时还可以借助旁听庭审、文书检查、现场查访、专题评议等形式对法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作风作出评价。
强化制度保障功能,注重工作实际效果。健全了工作组织,在评委会下设两个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第三方评价和矛盾化解相关工作的组织、联系、协调、通报和反馈。强化了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作为干警考核奖惩、选拔任用、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明确了权利义务,既为委员履行监督评价职责提供各项权利保障,也明确了评委会委员应承担担的保密、回避等义务。
改革创新评价机制,主动接受各方监督。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中提出的“建立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评价机制”的精神,天津一中院成立第三方评价及矛盾化解委员会,聘请独立于法院系统之外的市人大、市政协等市级机关有关部门,市级政法机关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群团组织、律师协会、高等院校、新闻媒体等单位推荐的代表担任委员,对法院工作进行评价。
有效整合社会资源,促进矛盾多元化解。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解涉诉信访机制是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涉诉信访工作五项制度之一,也是将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现整合社会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更好地解决涉诉信访案件的根本所在。天津一中院第三方评价及矛盾化解机制借助第三方的中立、专业身份,参与法院涉诉信访的接待、听证、核查、评价等活动,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的做法,突破了由法院单方面接访、信访人被动接受的传统接访模式,有利于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
拓展评价广度深度,助推司法能力提升。天津一中院第三方评价及矛盾化解机制评价内容广泛,评价形式多样,力求通过有深度、有广度的评价活动,促进法院各项工作提升。根据《运行办法》,评委会既有权通过情况通报、座谈会议等形式,对法院总体工作和审判执行工作进行评价,也有权对与其无利害关系的已审(执)结的案件中存在的程序问题、实体问题、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问题作出案件质量评价。同时还可以借助旁听庭审、文书检查、现场查访、专题评议等形式对法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作风作出评价。
强化制度保障功能,注重工作实际效果。健全了工作组织,在评委会下设两个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第三方评价和矛盾化解相关工作的组织、联系、协调、通报和反馈。强化了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作为干警考核奖惩、选拔任用、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明确了权利义务,既为委员履行监督评价职责提供各项权利保障,也明确了评委会委员应承担担的保密、回避等义务。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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