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路线是人民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马锡五审判方式再学习
国家法官学院院长 黄永维
2014-12-17 08:30: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五版
  编者按:

  今年7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陕西省富县等地调查研究时,要求国家法官学院以编写教材的形式,认真总结人民法院发挥审判执行职能,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参与乡村治理、县域治理的经验。接受任务后,国家法官学院对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和时代意义进行了再学习和思考,形成了《群众路线是人民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这篇文章。同以往着重理论阐述的文风不同,该文注重讲故事、说细节,以一种“接地气”的语言风格,解说了在新时期“如何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值得全国广大司法工作者细读。

  马锡五参加革命前是陕北保安的庄稼汉,出身于贫苦群众,成长于普通群众,视群众如兄弟姐妹、衣食父母。他的群众情怀,对群众的感恩,对群众的热爱,对党群、军民鱼水关系的理解和认识,源于革命战争年代亲身的经历:坚持走群众路线,革命就兴旺发达;背离群众路线,革命事业就会受到挫折失败。可以说,无论是从政为民、司法为民,马锡五都是真情的自然流露,都是本色的自然驱使,没有丝毫的做作、装假、勉强和功利观念。

  1943年4月7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成立,陇东分区专员马锡五兼任庭长,推事是石静山。马锡五以专员兼分庭庭长的身份,开始从事司法工作。据最早研究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张希坡教授介绍,其他专员兼分庭庭长基本上都是挂名,案件交由下属审判,只有马锡五实实在在履行了分庭庭长的职责,他不仅抓生产、管政务,还亲自断案。马锡五有着宽泛的“法律观”。在他看来,党的政策也是法律,法律包括党和边区政府颁布的带有法律性质的纲领、决议、决策、布告和法令,也包括根据这些文件制定的单行条例和法规。在当时的边区,这样的法律观是实事求是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调查研究,就地审判,群众参与

  在司法实践中,马锡五主张调查研究,就地审判,群众参与,调解与裁判相结合,使本属于政治范畴的群众路线首先在司法实践中找到了突破口,而且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迅速提高了党和边区政府威信,增强了边区政府在困境中的现实生存能力。马锡五经常深有感触、发自肺腑地说:群众的真正意见比法律还厉害。意思是说,一旦政策法令为群众所掌握,就会发挥无穷的力量,依靠这些知情的群众,把政策法律的原则性同具体情况结合起来,无论多么棘手的案件,多么难缠的当事人,总能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所以,马锡五办案,经常会找一个或数个熟知本地本村本案情况,享有较高威望的长老参与调查,参与调解,参与评议,利用他们的智慧,利用他们的威望,出主意、想办法,一个个多年缠讼,非常棘手的案件就会迎刃而解。

  有一次,马锡五到镇原县下乡,碰上一个六七十岁的老妇人跪街喊冤。马锡五赶紧过去扶起老妇人,接了状子,原来所告系因婆媳矛盾引起的家务纠纷。他安慰老妇人不要着急,一定尽快把事情搞清楚。第二天忙完公务,他找了当地十来个六七十岁的老人,诚恳地说:各位都是户里长者,这里的风俗人情你们最明了,这个案子如何处理请大家来帮着出出主意。老人们从来没见过这样的官办这样的案,都感到很吃惊,一时无人言声。马锡五又耐心解释说:共产党是给穷人办事的,我们办啥事都依靠群众。这里的情况我不熟悉,请大家一定帮这个忙。这些长老的疑虑打消了,纷纷提供情况,建言献策,很快搞清了是非曲直,妥善解决了这起家庭纠纷。马锡五其时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大干部”,对农妇喊冤他可以视而不见,也可以由下属处理。然而,他的选择是:赶快扶起老妇,加以安慰。并且尽快兑现承诺,找了十来个长老,谦虚而诚恳地请他们评判,最终纠纷得以妥善处理。马锡五很注意及时宣讲党的宗旨和路线,他说:共产党是给穷人办事的!一句温暖心窝窝的话,阐明了我们党的宗旨:我们党不仅是一切为了群众,而且是一切依靠群众。这个案件的处理,是边区政府人民参政议政制度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为了群众依靠群众在司法领域的成功实践,是人民陪审制度早期的雏形,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开创了人民参与司法的先河。

  1944年11月5日,时任绥德地委书记的习仲勋同志在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区司法会议上作了《贯彻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的讲话,明确指出:“司法工作是人民政权中的一项重要建设,和其他行政工作一样,是替老百姓服务的。这样,就要一心一意老老实实把屁股放在老百姓这一方面,坐得端端的。旧司法机关的屁股就不是坐在老百姓这一方面的,是坐在统治者的怀里。他们可以贪赃枉法,鱼肉人民,认熟人,认面子,认亲戚朋友。与其说他们是解决纠纷,不如说他们是制造纠纷。这是旧司法的一套。这一套在我们这里吃不开。”我们理解“把屁股放在老百姓这一方面,坐得端端的”,并不是不问青红皂白,只看出身,一味偏袒老百姓,而是不为金钱权势所左右,坚持公正公道司法。马锡五亲自指导处理的一起土地纠纷案恰好就是一个很好的比照。

  1938年,合水县丑家嘴子丑怀荣同丁家堡子丁万福因土地发生纠纷,当时抗日民主政府尚未成立,两家便到国民党县政府告状。丑怀荣依仗其侄女婿在该县当保安队长的势力,从县政府领取了“补契承业执照”一张。根据这张执照,不仅丑家梁山地归其所有,而且连丁家老业川子河及其附近的山地,也归丑家所有。丁家不服,上诉到国民党的平凉高等法院,并且下了血本请客送礼,贿赂得力士绅和法官。结果,法院判决丁家不仅收回川子河及附近山地,而且连丑家梁山地和丑家坟地,都一并归其所有。这样的结果,丑家当然也不服气。群众评论说:衙门贪赃枉法,法官徇私舞弊。两家都无理,面子有理,金钱有理。1943年,分区和县抗日民主政府已成立,陇东分庭受理此案,马锡五便指派推事石静山审理此案。石推事当即会同县乡干部召集当地十二位长老座谈了解基本案情,随即组织二十余名干部群众实地勘验,随后与干部、群众及公众人士讨论,依据当时的土地法规,进行调解。最终方案是:将川子河及附近山地判归丁家,将丑家梁的山地判归丑家。还有一块地两家连在一起,由大家公选能主持公道一人,站在地中间,如同裁判向空中抛球一般向天抛土块,以落地点划分楚河汉界,两家均表示接受。于是划地界,立契据,尘埃落定,两造各安天命。此案先后经历两种政权的审判,作出过三种截然不同的判决。当事人和群众都说:民主政府处理案件,真是深得人心。

  服务群众从小事入手,走出“衙门”巡回办案

  习仲勋同志在《贯彻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讲话中强调:“我们的司法方针是要团结人民,教育人民,保护人民的正当权益。越是能使老百姓邻里和睦,守望相助,少打官司,不花钱,不误工,安心生产,这个司法工作就越算做得好。”这既是对绥德分区司法工作的要求,也是整个边区司法工作经验的总结。作为习仲勋同志的战友,马锡五数年来正是秉持这样一种理念,重视解决群众疾苦,从代写诉状之类的“小事”入手,解决边区老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当时边区有些顺口溜,颇能反映老百姓的心理——“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县三月,府半年,省里官司不种田”,从中可以体悟老百姓打官司的百般难处。那时交通不便,打官司进城,要跑很多沟沟坎坎,识字的人少,写状子要找人,费时费力费钱,官司未见分晓,大多已倾家荡产,所以便有“屈死不告状”之说。马锡五非常体谅老百姓的苦楚,便在民教馆设了一个代笔处,由边区政府请人代写,老百姓不需出钱,事情说得清清楚楚,诉状写得明明白白。送钱送礼,一概婉言谢绝,分文不收,老百姓对边区人民政府自然感激不尽。

  细微之处见精神。免费代写诉状,为群众减少了迷茫,杜绝了诉讼掮客的诈欺,大大减少了时间、金钱和心理的负担,指明了诉讼的路径,看似小事,实则功德无量。如果抱一种事不关己的态度,不去体会老百姓的心态,不去缕析其中艰难,自然不以为是什么大事。如果心中有群众,自然会体谅那些身居穷乡僻壤,囊中羞涩,斗大的字不识几个,不识衙门途径的群众不愿打官司、不敢打官司、不得不打官司的艰辛不易,自然能看到、想到群众进城、跑路、求人的难处,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也就是顺理成章之事了。

  习仲勋同志在《贯彻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讲话中进一步指出:“我们司法工作人员,必须有走出‘衙门’,深入乡村的决心(但这不是说到乡村去睡觉,而是从思想上工作上去深入)。必须如此,才能把我们的司法政策贯彻的好,才能使司法工作同人民取得密切联系。”这段话讲得很深刻,也很幽默,今天读来仍有重大的教育意义,特别是对于那些出家门、入校门、进机关门,需要接地气的青年。接地气不是到农村农家住上仨俩月就能解决问题的。要克服父母宠儿、社会宠儿、自宠自爱所养成的种种与履职所不相称的特质,需要自觉地、长期的、深入的社会体验和实践。七十年前,马锡五正是深入民众、了解民众、密切联系民众的积极践行者。当时,边区有些司法机关仍然是沿袭坐堂问案的方式,加之多数司法干部没有经过系统训练,理论水平低,有些司法干部工作方法简单,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这样的审判方式和审判效果,不符合陕甘宁边区民主政权的性质和要求。习仲勋同志批评的正是这种现象。根据边区发生的民事纠纷大多是土地、山梁、河道、房屋案件,这些案件只有到实地调查才能解决这一实际,马锡五改坐堂问案为深入纠纷发生地办案,改法官问案为群众参与办案,改单一裁判为审判与调解结合。马锡五经常下乡进行巡回审判,案卷放在马背褡裢里,在田间地头和老百姓的炕头上调解案件,被群众称为“马背法庭”或“炕头法庭”。

  “马背法庭”、“炕头法庭”结合社情民意调解案件,不受条条框框、形式程序约束,随时随地受理案件,随时随地予以解决。其实,在当时边区的法律是没有诉讼程序规定的,而且老百姓关心的是审判结果,是实体公正,快速便捷高效率的审判是老百姓所欢迎的。在一个本身没有多少成文法可依据、法律意识普遍较差的社会中,在一个主要是以民众的满意与否来评价审判结果的环境下,携卷下乡,实地调查,巡回审判就成了必然的、最佳的选择。这种审判方式正是党中央和边区政府一直在寻求的联系群众、适合边区环境、为群众所欢迎的审判方式。

  不管环境怎么变,司法为民的宗旨不能变

  说到底,应该如何总结马锡五的工作特点,如何归纳马锡五审判方式?如何评价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1949年5月,马锡五在延安大学作报告时说:“办案要走群众路线,如果不走群众路线,任何所谓的天才家也不可能把工作做好。”“因为人民群众是真正伟大的,群众的创造力是无穷无尽的,我们只有依靠了人民群众,才是不可战胜的。所以,当审判工作依靠与联系人民群众来进行时,也就得到无穷无尽的力量,不论如何错综复杂的案件和纠纷,也就易于弄清案情和解决。”

  党与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不能改变,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深刻哲理不会改变。当然,我们要防止思维的绝对化、片面化,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只要谈到马锡五审判方式,所有案件的审判都要回到田间地头,更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对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程序的否定。黄土高原和北上广各自的经验不是互相否定、互相取代、非此即彼的关系,只能是精神相通,方式各异,因地制宜,因案制宜。

  如何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为《马锡五传》所作的序言中为我们指明了方向: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持久生命力,就在于他的这种一心为民的情怀,始终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切实践行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不管形势怎么变、条件怎么变、环境怎么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不能变。广大法官都应当坚持司法为民不动摇,继续发扬马锡五同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精神,通过依法审判各类案件,创新和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切实增强司法为民的实际效果,努力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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