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盗来财物仍销赃 掩饰他人犯罪法不容
2014-12-15 16:19:28
中国法院网讯 (董杉杉) 明知是盗窃来的财物,因为自己的贪欲而帮忙销赃,结果自己背负更多的罚款,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近日,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聂某单处罚金4000元。
2014年2月8日晚上十点多钟,被告人狄某、杨某、管某、王某、伙同他人共五人经预谋后,驾驶豫BP2189号黑色海马轿车到开封县祥符大道南段将被害人温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轿车撬开,从车内盗窃现金800余元及价值900元的加油卡、电话卡等;将被害人张某某的比亚迪轿车后挡风玻璃砸烂,从车里盗取黄金烟三盒。当晚几人又驾车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长安面包车门撬开,从车内偷出包一个,内有现金1170元、充气卡、证件、票据等物;在中医院附近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路边奥迪A6轿车后挡风玻璃砸烂,从车内盗取衣服、银行卡、行车证等物品。几人将所得赃款挥霍。经价格鉴定部门鉴定,被砸车辆玻璃共价值3679元。
2014年2月1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狄某、杨某、管某、王某四人预谋后,携带液压钳、号牌吸盘等工具,驾驶豫BP2189号黑色海马轿车到开封县准备盗窃,途中将之前在汽车美容店购买的号码贴到车牌上,后将车停放在开封县城关镇温泉花园被害人姚某某家所在的小区门口,由被告人狄某和杨某用液压钳将姚某某家房屋东侧防盗窗剪开,杨某等人在外望风,狄某入室盗窃。16时57分,被害人姚某某接到邻居打电话告知有人撬家里的窗户赶忙打110报警并开车回家。姚某某回到家,看到停放的未熄火的黑色轿车,便喊:“是谁将俺的窗户弄成这样?”听到姚某某喊,狄某从屋内跑出,姚某某未拦住,四人驾车逃跑。盗窃现金一千余元、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牌手机一部。经鉴定,电脑价值2300元、手机价值336元。
被告人王某在明知狄某、管某找其销售赃物、仍联系聂某购买。王某、聂某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1400元的价格从某、管某手中收购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以1500元收购一台苹果牌iPad平板电脑。经鉴定iPad平板电脑价值2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狄某、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聂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六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2014年12月2号开封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法官说法:掩饰犯罪所得罪往往容易被人忽略而致犯罪,有时犯罪主体是无意所为,有时是因贪欲故意为之,但不管是哪一种都会引火上身,致使自己犯罪入狱,希望人们在遇到帮人销赃之事时最后报警而不是盲目参与。
2014年2月8日晚上十点多钟,被告人狄某、杨某、管某、王某、伙同他人共五人经预谋后,驾驶豫BP2189号黑色海马轿车到开封县祥符大道南段将被害人温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轿车撬开,从车内盗窃现金800余元及价值900元的加油卡、电话卡等;将被害人张某某的比亚迪轿车后挡风玻璃砸烂,从车里盗取黄金烟三盒。当晚几人又驾车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长安面包车门撬开,从车内偷出包一个,内有现金1170元、充气卡、证件、票据等物;在中医院附近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路边奥迪A6轿车后挡风玻璃砸烂,从车内盗取衣服、银行卡、行车证等物品。几人将所得赃款挥霍。经价格鉴定部门鉴定,被砸车辆玻璃共价值3679元。
2014年2月1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狄某、杨某、管某、王某四人预谋后,携带液压钳、号牌吸盘等工具,驾驶豫BP2189号黑色海马轿车到开封县准备盗窃,途中将之前在汽车美容店购买的号码贴到车牌上,后将车停放在开封县城关镇温泉花园被害人姚某某家所在的小区门口,由被告人狄某和杨某用液压钳将姚某某家房屋东侧防盗窗剪开,杨某等人在外望风,狄某入室盗窃。16时57分,被害人姚某某接到邻居打电话告知有人撬家里的窗户赶忙打110报警并开车回家。姚某某回到家,看到停放的未熄火的黑色轿车,便喊:“是谁将俺的窗户弄成这样?”听到姚某某喊,狄某从屋内跑出,姚某某未拦住,四人驾车逃跑。盗窃现金一千余元、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牌手机一部。经鉴定,电脑价值2300元、手机价值336元。
被告人王某在明知狄某、管某找其销售赃物、仍联系聂某购买。王某、聂某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1400元的价格从某、管某手中收购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以1500元收购一台苹果牌iPad平板电脑。经鉴定iPad平板电脑价值2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狄某、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聂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六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2014年12月2号开封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法官说法:掩饰犯罪所得罪往往容易被人忽略而致犯罪,有时犯罪主体是无意所为,有时是因贪欲故意为之,但不管是哪一种都会引火上身,致使自己犯罪入狱,希望人们在遇到帮人销赃之事时最后报警而不是盲目参与。
责任编辑:李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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