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法院完成首例计算机软件证据保全
2014-12-15 08:36: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路聪)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及易复制性,使得知识产权案件相较其它民事案件,具有取证难、举证难以及侵权行为隐蔽性强的特点,这决定了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重要作用。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与执行一庭、技术科及法警大队四部门通力配合,顺利完成该院首例计算机软件证据保全,为后续案件的审理固定了重要的证据资料,体现了当前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趋势。

  本案中,原告某科技公司以被告某技术公司、席某、卫某销售、使用的三款计算机软件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三被告诉至丰台法院。立案伊始,原告向丰台法院提出了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涉案三款软件的源程序、目标程序及其载体进行证据保全。

  知产庭受理证据保全申请后,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了严格审查,认为涉案三款软件系证明三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重要证据且存在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保全的条件,故裁定复制、扣押三被告销售、使用的涉案三款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目标程序及其载体,并将保全裁定及相关材料及时移送至执行一庭。知产庭与执行一庭相关承办法官就本案保全工作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沟通,并向技术科有关同志就保全中可能涉及到的技术问题进行咨询,最终确定了详尽周密的保全方案。

  2014年12月9日,执行一庭、知产庭、技术科与法警大队相关同志,以及本案原告的技术人员及代理人共十余人顺利到达被告公司住所地,向三被告送达了证据保全裁定书和其他诉讼材料,并要求被告公司人员给予配合。之后,迅速锁定被告卫某正在使用的电脑进行保全工作。由于涉案软件具有较高的技术性、专业性,故而要求原告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认,技术科相关同志进行电脑操作,在卫某的电脑中查找需要保全的涉案三款软件并通过法院携带的电子存储设备进行现场复制。起初,被告卫某就原告的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指认存有抵触情绪,且担心商业秘密会被泄露,故而不是十分配合法院工作,但通过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其释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到场参与证据保全的法律依据,并说明涉案软件被法院提取之后会严格保密,从而很快打消了被告卫某的疑虑,确保了保全工作得以有条不紊地进行。整个保全过程透明、客观、中立,并由法警全程录像监督留痕,确保了保全措施的程序公正。

  整个证据保全过程中,丰台法院各部门干警各司其职、默契配合,文明有序执法,展现了该院干警良好的工作作风和精神风貌,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赞许与认可。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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