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浏阳一村民状告市政府 分管副市长出庭应诉
2014-12-04 10:58:04 | 来源:红网 | 作者:周晴 杨柳
  昨日上午8时30分,一起行政诉讼案在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开庭审理。

  与以往不同的是,这场官司的被告是浏阳市人民政府,而代表市人民政府出庭应诉的是市委常委、副市长熊清溪。

  虽然此案没有当庭宣判,但对于原告、63岁的七宝山乡升平村西岭片朱家组的村民廖伟兴而言,“能与副市长对簿公堂,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不服行政处理村民状告市政府

  坐在法庭上,廖伟兴显得很淡定。

  而在今年6月上旬收到浏政林处【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以下简称“6号决定”),要撤销他的“林权证”时,廖伟兴的心情是很不满的。一番咨询后,廖伟兴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在得到“维持6号决定”的复议结果后,10月25日,廖伟兴一纸诉状将市政府及第三人升平林场告上法庭,认为“6号决定”事实认定不清楚、确权依据不正确,请求撤销6号决定。

  “6号决定”与一个山场有关。时间回溯到2001年3月。当时,朱家组召开全组户主会议决议,将鸭公冲山场分给廖伟兴;2006年1月,廖伟兴领取了相关林权证。

  而早在1987年,朱家组与升平林场就签订了《合同协议》,明确鸭公冲山场为联营山。2006年3月,升平林场也依程序领取了相关林权证。

  “在升平林场与朱家组存在联营事实的情况下,政府只能依据法律法规,将林木权属确认给升平林场。”被告表示,经审查立案、勘验调查所作出的“6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也是正确的。

  法庭质证辩论后,合议庭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鸭公冲山场的权属确认事实是否清楚、“6号决定”的依据是否正确。

  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庭审,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法庭并未当庭宣判,将进一步核实,并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

  百多人旁听“体现庭审公正公开”

  “其实,今天坐在法庭上,我内心很激动。”休庭期间,廖伟兴对记者说。

  “状告市政府,一开始内心也有些不安,更没想到副市长会出庭。”廖伟兴表示,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能与副市长对簿公堂,这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而这起案子,也吸引了一百多人前来旁听。

  市民林先生认真地听完了整个庭审,旁听过多起行政诉讼案的他,也是第一次见到副市长出庭应诉。

  “以前大多数都是委托他人出庭,领导出庭的情况并不多。”林先生认为,这体现了庭审的公开和公正,“说明我们的制度在完善,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在增强。”

  市法制办主任郭曦认为,这场庭审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在场所有人来说都是一场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不管最终的判决结果怎么样,我都相信法律的裁定。”廖伟兴说。

  新闻延伸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成常态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时任浏阳县县长的谭仲池曾出庭应诉,与村民对簿公堂,成为浏阳首例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的典型案件。

  而如今,“一把手”应诉在浏阳已经形成常态。3月4日,市人社局局长缪传良出庭应诉,即是浏阳今年实行行政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机制的一个开端。

  受一些传统思想影响,过去行政案件审理时行政机关负责人一般都不愿意出庭。为使“民告官”见官不难,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浏阳一直在探索构建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长效工作机制。

  2月19日,浏阳市政府出台了《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规定了行政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相关情形,界定了行政负责人的具体职务、明确了出庭任务和最低出庭次数等。

  为避免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流于形式,该办法还规定了败诉应对制度、整改制度、考核监督制度和统计通报制度,以及“应当出庭、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的行政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等内容。

  郭曦介绍,今年浏阳三十多起行政诉讼案中,大多数都有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中有十余位单位一把手出庭应诉。  

  新闻点评 

  群众维权与遵法意识在提高

  “今年我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分别都有三十多起,相比往年明显增加。”郭曦表示,这体现了群众维权意识和遵法、崇法意识的增强,群众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郭曦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搭建官民平等沟通桥梁、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

  “我们只有共同搭建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普通群众互相交流的平台,才能增进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理解和信任,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浏阳市法院主管行政审判的副院长高德懋说。

  “随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成为常态,行政审判工作在保障人民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方面的作用正日益彰显,将为切实解决征地拆迁、征收补偿、社会保障、劳动权益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云良说。

  与此同时,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全面推行,不仅有利于行政负责人了解本单位在行政管理工作、应诉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便及时改进,而且通过行政首长与原告面对面交流沟通,更有利于促成行政案件的直接审理和“官民”矛盾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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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首度修改

  “民告官”渠道进一步拓宽

  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

  行政诉讼法是一部“民告官”的法律。

  近年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增多,但一些行政机关千方百计不当被告,导致很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了信访渠道,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的情况。统计显示,近年来全国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仅有十几万件,占全部案件总量的比例很低。

  为此,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拓宽了“民告官”的法律渠道,完善了依法维权和化解行政纠纷的机制。同时,通过对现行行诉法起诉、审理、判决、执行等机制的改进和完善,扩大了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强化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

  与此同时,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修改后的法律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这也是特别强调,老百姓告官要见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说,虽然由谁到法院去应诉,并不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但是通过这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方式,一方面可以缓解官民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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