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决定书未送达房主 法院判令撤销决定
2014-12-02 14:09:47 | 来源:海南特区报 | 作者:刘江浩 胡娜
今年9月份,海南省五指山市的林先生等4人突然得知,他们的房产证被房管局撤销了。为维护合法权益,他们将作出撤销房屋登记决定的房管局告上了法院。五指山市人民法院近日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房管局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房管局承担。
据了解,2000年7月4日,林先生等4人分别与方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方某的几间铺面分别转让给他们。同年8月2日,房管局为林先生等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一晃14年。今年1月15日,房管局作出《关于提供转让房屋用地证明材料的通知》,要求林先生等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材料。4月18日,房管局又作出《通知》,林先生等人从方某处购买的铺面的房产证,未按相关规定及法定程序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属违法办证,现撤销其房屋权属登记。5月13日,房管局作出了《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公告》,要求林先生等人到房管局办理相关撤销手续。6月12日,房管局正式作出《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但是上述文件,房管局均未向林先生等人送达。
直到今年9月,林先生等4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相关诉讼时方得知,房管局已于今年6月12日作出了《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决定撤销林先生等4人分别持有的房产证。为维护合法权益,林先生和其他3个铺面店主起诉到五指山市法院,请求判决撤销房管局作出的决定书。
法院审理过程中,房管局辩称,按照《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规定,在验检这些铺面的房屋登记档案材料时,发现林先生等人没有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证明材料,违反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房管局本着完善房屋登记主体权利一致的原则,要求林先生等人提供转让房屋应交的土地出让金的证明材料,林先生等人一直未能提供,因此才做出撤销房屋登记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目前我国采取土地归土地部门管理,房屋归房产部门管理的模式,因此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会出现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情况。林先生等人在没有取得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方某取得该房屋时亦是房地分离的,因此林先生等人从方某处取得受让的权利也只能是房屋权属。房管局认为房权证不符合房地一致原则,理由不充分。
与此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遵守法定程序,房管局在作出撤销决定时,并没有根据法定的送达程序向林先生等人送达,因此房管局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也不合法。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房管局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房管局承担。
据了解,2000年7月4日,林先生等4人分别与方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方某的几间铺面分别转让给他们。同年8月2日,房管局为林先生等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一晃14年。今年1月15日,房管局作出《关于提供转让房屋用地证明材料的通知》,要求林先生等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材料。4月18日,房管局又作出《通知》,林先生等人从方某处购买的铺面的房产证,未按相关规定及法定程序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属违法办证,现撤销其房屋权属登记。5月13日,房管局作出了《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公告》,要求林先生等人到房管局办理相关撤销手续。6月12日,房管局正式作出《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但是上述文件,房管局均未向林先生等人送达。
直到今年9月,林先生等4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相关诉讼时方得知,房管局已于今年6月12日作出了《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决定撤销林先生等4人分别持有的房产证。为维护合法权益,林先生和其他3个铺面店主起诉到五指山市法院,请求判决撤销房管局作出的决定书。
法院审理过程中,房管局辩称,按照《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规定,在验检这些铺面的房屋登记档案材料时,发现林先生等人没有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证明材料,违反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房管局本着完善房屋登记主体权利一致的原则,要求林先生等人提供转让房屋应交的土地出让金的证明材料,林先生等人一直未能提供,因此才做出撤销房屋登记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目前我国采取土地归土地部门管理,房屋归房产部门管理的模式,因此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会出现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情况。林先生等人在没有取得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方某取得该房屋时亦是房地分离的,因此林先生等人从方某处取得受让的权利也只能是房屋权属。房管局认为房权证不符合房地一致原则,理由不充分。
与此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遵守法定程序,房管局在作出撤销决定时,并没有根据法定的送达程序向林先生等人送达,因此房管局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也不合法。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房管局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房管局承担。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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