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孔子无讼思想与当代司法调解
2014-11-28 16:38: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韦熙宁
  莫春者,春衣既成。冠者五六人,童者六七人,浴乎沂,风乎雩,咏而归。孔子喟然叹曰:吾与点也!这是《论语》记载孔子和他的学生一道探讨如何治理国家的问题,学生曾晳描述了他的治国理念受到孔子赞赏的一则故事。把国家治理成行什么样子,治理国家手段靠的是什么。孔子追求和向往大同、和谐、自由、没有纷争的理想境界是何等的超然洒脱。先哲们深邃的思想穿越远古的时空,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闪烁着智慧的光芒。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文化,经过2560余年的发展、演变。已经深深地融入了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心理素质之中,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现在、过去、未来,它都制约和影响着一个民族之为这个民族的内在心态、精神素质、思维框架、情感方式、心理定势……。

  孔子及历代儒家传统思想的“礼”与“乐”,“天人合一”,“和为贵”,“必也使无讼”,“天地之美,莫大于和”,“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等,更突出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独特智慧。这些独特的思想智慧相互承传,构成了中国古典哲学传统和谐思想的理论体系。尽管各个流派对“和”都有各自的主张,都有自己的特点,但表达对“和”的理想与向往却是不约而同的,据儒家经典记载,“小康社会”最初是指一种财产私有、生活宽裕、上下有序、家庭和睦、讲究礼仪的社会。而后人把“大同社会”视为比“小康社会”更高级的社会。“大同社会”是一种公有共享、其乐融融、安居乐业的社会。这些思想晖映成趣、相得益彰,积淀和凝聚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心理结构的根基。

  从中国民族的社会文化—心理结构的角度来看,孔子的仁学是由血缘基础、心理原则、人道主义和人格理想的四要素构成,它具有整体特征的实践理性,在人与人之间、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的关系上,主张无争无讼,和谐共处,协和万邦。(《论语•颜渊》)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以为为政者必使人不涉讼,方可贵也。为政者能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则民有耻且格,自无争夺之事,便不至涉讼也。(《尚书•尧典》)说:“百姓昭苏,协和万邦。”(《周易•乾卦》)说:“首出庶物,万国咸宁。”即主张万邦团结,和睦共处。孔子提出“四海之内皆兄弟”(《论语•颜渊》),又说:“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既来之则安之。”(《论语•季氏》)主张以文德感化外邦,反对轻率地诉诸武力。孟子提出“仁者无敌”(《孟子•梁惠王上》),主张“以德服人”(《孟子•公孙丑上》),提倡王道,反对霸道。王道与霸道相反,霸道以武力为后盾,处理国内与国际关系;王道则是利用和平手段,通过在国际间建立相互间的信任关系而扩大自己的影响。在治国安邦上,孔子提出 “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盍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论语•季氏》),主张“财均人和则安而无倾覆之患”。

  近年来,一些学者认为,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认为儒家思想一味追求“和为贵”,培育了人们“忍为尚”的消极容忍的心态。这种消极心态,小则使人随大流,安于现状,耻于抗争,麻木不仁,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不关心社会公共利益;大则使人自私自利,不问是非曲直,在违法犯罪面前,为了自保,不敢制止和反抗,一味迁就,乃至屈从,成为贻害忠良的帮凶。人类追求正义、理性的本能被和合伦理消解殆尽。和合伦理中没有公平、正义和自由。和合伦理之下,法律之于违法犯罪者,和合伦理之土壤是生长不出法治之树的。在此背景下进行法治建设,必然会发生“逾淮成枳”的现象,发生错乱和迷失。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务之要是改良文化等等观点。文化背景对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基础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西欧民主与法治根植于二千多年前的希腊罗马的文化背景,但这些文化与中国文化不同,西欧的文化及其文化背景之下的民主法治在中国行不通。继承和借鉴是很必要的,但继承和借鉴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在继承和借鉴的基础上改变现状,发展创新构建现代法治理论体系的手段,从而建立起在中国文化背景之上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现代法治进程既要求根本否定和改变传统文化中腐朽没落消极的传统面貌,又仍然需要保存传统中有生命力的合理成分。没有后者,前者无法成功;没有前者,后者即成为枷锁。

  习近平总书记阐释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法治是大方向,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具体治理方式一定不同。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司法,是要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具有特定的服务目的和价值取向。建国后,人民司法巡回审理,就地办案,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等系列审判方式得到了全面的丰富和发展。人民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抽出一定的力量,组成巡回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巡回到点受案审理,出现了“马背法庭”、“流动法庭”“巡回法庭”等多种形式的法庭,人民法庭从实际出发,在广大的农村地区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法官在田间地头赤脚捋袖、促膝调解、苦口婆心,增加与群众的亲和力。把纠纷消灭在田间地头,将矛盾化解在纠纷现场。追求“无诉”、“少诉”。这正是“和为贵”,“必也使无讼”,“天地之美,莫大于和”在现代司法中的反映。人民法院通过实施这种贴近群众、便捷灵活、充满亲和力的方式来达到案结事了、减少讼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人民法庭建立巡回审判就地办案,在法律的框架内,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规范巡回审理工作,科学配置,合理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相对集中了人民法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降低了诉讼成本,解决人民群众诉讼难的问题,兼顾农民诉讼意识、交通条件、农田季节等诸多因素,坚持以调解、回访、案结、事了为重点的工作思路,通过流动法庭的形式,方便群众诉讼,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加强案件回访。对典型案件或者有重大影响容易引发不安定因素的群体性案件,要根据案件情况,建立审判日志,定期回访,缩短法庭与农村的地理距离,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同时要继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国的贫困人口大都集中在农村,为了解决弱势群体打官司难的问题,就要完善和落实好司法救助,要牢记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通过立案、审判、执行等诉讼环节完善和落实便民措施。要完善方便群众诉讼的各种制度以方便群众诉讼;对城市“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户”依法免收诉讼费;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各种诉讼权利得以实现,尽最大的努力解决好弱势群体诉讼难的问题。唯其如此,才能凸显人民司法的价值取向,真正达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年前,我与一群石友于美丽的融江岸边寻到的一方高15CM,宽16CM,厚6CM,净重1.5KG的画面石,画面上一位深邃、智慧、慈祥的老头在江上沉思。于是,我给这方作品命名为“孔夫子川上观水图”,放在案头时常凝望,圣哲那“不知老之将至”的情愫,那挥之不去的忧虑,跃然画面,我们仿佛看到了孔子正在川上观水,他面向滔滔东去的黄河低低吟哦:逝者如斯,不舍昼夜……

  (作者单位: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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