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法院试行让当事人自主选择人民陪审员
2014-11-25 19:28:00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何蒋勇
  “我选这个陪审员,我觉得他行。”原告代理人胡海水对法官说。今天上午(11月25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的法庭里出现这特殊的一幕,这是该院庭审新尝试,由当事人自主选择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据悉,该举措在浙江省法院系统尚属首次。

  2013年8月8日,徐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与林某驾驶的公司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徐某受伤,经司法鉴定,徐某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事故经宁波市镇海交警大队认定,林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后因双方协商未果,徐某将林某的雇主宁波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镇海法院。

  徐某原籍宁海农村,称自己在镇海区骆驼街道的一家店面从事啤酒批发生意多年,应该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据徐某称,由于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自己是借用姐夫的烟酒店从事啤酒批发。

  被告宁波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和保险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徐某根本没有在该地从事啤酒批发,其和啤酒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真实性无法确定。

  由于双方对残疾赔偿金是否可适用城镇标准争议很大,经第一次开庭后仍无法查清事实,为此镇海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

  在选择程序上,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发放了人民陪审员名册,向其简要介绍了陪审员的姓名、职业、学历等基本情况,先后由原告和被告选择一名正式陪审员和候选陪审员,双方填写完挑选表上交后,法官当场给双方当事人发放了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法官提醒双方当事人不得私下联系陪审员,更不能请客送礼,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镇海法院办理该案件的主审法官谢朝宏表示,这起案件中人民陪审员除了履行一般的职责外,重点对难以查清的事实进行认定。他还表示法院试行的这一举措有一定的条件,即案件情况复杂,查清事实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审核批准才能实施。

  镇海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黄元忠表示,法院试行让当事人自主选择陪审员旨在促进司法民主化,让人民群众更主动深入地参与司法,并进一步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公信力,确保案件的结果更能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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