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中院调研解决大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难点
2014-11-24 15:13:26
中国法院网讯 (邹积兴) 自从北京市高院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后,此类案件陆续进入执行阶段,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过认真调研,对比其他类型案件,就大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标的大、分布广、涉及行业集中等特点,总结出执行工作中的五个难点:
一是执行财产分散全国各地。大额金融借贷通常涉及价值相当的担保物,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与担保财产一般价值高、数量大、种类多。从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看,这些涉案财产分布在全国大多数省份,跨区域异地执行情况日益增多。
二是执行人员外地办案,影响执行效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的借款纠纷普遍约定在其总行所在地进行诉讼,而具体借款业务系由各分行办理,纠纷涉及财产多位于分行所在地。执行法官对异地财产的执行,面临路途远、耗时长、外地状况陌生等困境,难以有效提高执行办案效率。
三是执行财产种类多,处置耗时较长。借款人往往经营范围广且规模较大,主营产业如房地产、钢铁、煤炭、光伏产业等行业,一旦出现萧条,容易发生借款偿付不能。在执行法院对企业的房产土地、在建工程、设施设备与矿石等原材料进行财产变价的过程中,由于行业不景气、准入门槛高,接盘竞拍者少,往往不能一拍成交,延长了财产处置时间。
四是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多,协调难度大。借款人由于产业规模较大,实践中容易得到多家金融机构的借款,一旦有金融机构起诉,便产生连锁反应致使其他债权人跟风起诉。受理具有优先受偿债权纠纷的法院未必能首先控制财产,有时还有多家轮候法院介入,若担保权人申请执行的法院与首封法院发生分离,将面料各方债权人利益协调,妥善高效地处置财产较难。
五是部分财产难变现,变价措施受阻。被执行人通常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而股权的价值取决于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因此,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股权在执行过程中较难变现。另外,执行财产为厂房与大型商业楼时,由于涉及职工稳定与介入门槛较高等因素,实践中难以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
针对上述情况,北京铁中院采取四项措施推进大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工作:
一是推行“立保同步”机制,提高保全效率。在立案审查阶段,针对金融机构往往在起诉阶段一并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优化审查过程,强化立审执各部门协作配合,及时作出回应,为日后进入执行阶段打好基础,为提高保全效率,由执行部门作出保全裁定并组织实施,迅速采取财产控制措施,避免财产转移。
二是把握执行措施,保障各当事人合法权益。借款人产业规模大且经营范围广,牵一发动全身,对其经营场所与生产设备通常采取活封等控制性执行措施,尽量避免企业因此停业关张。在财产变价过程中,充分发挥网络拍卖便利,拓宽宣传渠道,扩大受众范围,努力克服执行财产变现难、变现慢等难题。
三是探索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执行工作。大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借款人涉诉较多,加强与其他执行法院联动沟通,争取委托当地法院执行或协助异地执行案件,促使各债权人集中有序地主张权利。
四是发挥当事人作用,准确定位申请人角色。由于一些行业不景气,在执行法院变价执行财产过程中,接盘竞拍者少,财产变现问题困难重重。作为金融借款纠纷的债权人,金融机构通常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业务较为熟悉,因此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人力资源,广泛联系沟通,提供各类有价值线索和可行方案,使执行措施的效果事半功倍。
一是执行财产分散全国各地。大额金融借贷通常涉及价值相当的担保物,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与担保财产一般价值高、数量大、种类多。从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看,这些涉案财产分布在全国大多数省份,跨区域异地执行情况日益增多。
二是执行人员外地办案,影响执行效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的借款纠纷普遍约定在其总行所在地进行诉讼,而具体借款业务系由各分行办理,纠纷涉及财产多位于分行所在地。执行法官对异地财产的执行,面临路途远、耗时长、外地状况陌生等困境,难以有效提高执行办案效率。
三是执行财产种类多,处置耗时较长。借款人往往经营范围广且规模较大,主营产业如房地产、钢铁、煤炭、光伏产业等行业,一旦出现萧条,容易发生借款偿付不能。在执行法院对企业的房产土地、在建工程、设施设备与矿石等原材料进行财产变价的过程中,由于行业不景气、准入门槛高,接盘竞拍者少,往往不能一拍成交,延长了财产处置时间。
四是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多,协调难度大。借款人由于产业规模较大,实践中容易得到多家金融机构的借款,一旦有金融机构起诉,便产生连锁反应致使其他债权人跟风起诉。受理具有优先受偿债权纠纷的法院未必能首先控制财产,有时还有多家轮候法院介入,若担保权人申请执行的法院与首封法院发生分离,将面料各方债权人利益协调,妥善高效地处置财产较难。
五是部分财产难变现,变价措施受阻。被执行人通常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而股权的价值取决于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因此,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股权在执行过程中较难变现。另外,执行财产为厂房与大型商业楼时,由于涉及职工稳定与介入门槛较高等因素,实践中难以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
针对上述情况,北京铁中院采取四项措施推进大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工作:
一是推行“立保同步”机制,提高保全效率。在立案审查阶段,针对金融机构往往在起诉阶段一并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优化审查过程,强化立审执各部门协作配合,及时作出回应,为日后进入执行阶段打好基础,为提高保全效率,由执行部门作出保全裁定并组织实施,迅速采取财产控制措施,避免财产转移。
二是把握执行措施,保障各当事人合法权益。借款人产业规模大且经营范围广,牵一发动全身,对其经营场所与生产设备通常采取活封等控制性执行措施,尽量避免企业因此停业关张。在财产变价过程中,充分发挥网络拍卖便利,拓宽宣传渠道,扩大受众范围,努力克服执行财产变现难、变现慢等难题。
三是探索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执行工作。大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借款人涉诉较多,加强与其他执行法院联动沟通,争取委托当地法院执行或协助异地执行案件,促使各债权人集中有序地主张权利。
四是发挥当事人作用,准确定位申请人角色。由于一些行业不景气,在执行法院变价执行财产过程中,接盘竞拍者少,财产变现问题困难重重。作为金融借款纠纷的债权人,金融机构通常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业务较为熟悉,因此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人力资源,广泛联系沟通,提供各类有价值线索和可行方案,使执行措施的效果事半功倍。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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